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導讀: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原告可自行解除與被告的同居關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關于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第 1071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見,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間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同居關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理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因此,本條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對于該非婚生子女具有確定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發生爭議的,可以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比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原則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 教育 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在同居關系中,存在著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未對同居關系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履行法定監護義務,出現子女健康成長和教育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此時,應該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應當以最有利于保護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第一,尊重孩子意愿。根據子女民事能力的程度,8周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子女意見,尊重其真實意愿;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表達其真實意愿,由法官結合男女雙方情況綜合考量。
第二,綜合評估父母雙方撫養的能力。如是否再婚 是否再生育 工作和收入情況是否穩定等。
第三,盡可能不改變子女生活環境現狀。突然改變子女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首先,長期隨父親一方或母親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與其一起生活的親屬 玩伴等已經建立穩固的社交關系和感情基礎;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環境 生活環境的突然改變,會導致其不適應,性格變得不穩定,逆反心理嚴重等;
第四,與父親一方或母親一方的感情基礎的深厚,父親或母親與子女是否能夠進行有效溝通等會是法官確定撫養權歸屬時考量的要素。
【案例分析】解除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有糾紛怎么判?
原告張某(1989年出生)與被告賀某(1988年出生)因打工相識 相戀,2007年8月份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8月18日生女兒叫賀某某。后因雙方感情不和 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不休,2010年5月開始,原告獨自回到娘家,與被告賀某分居。2011年3月18 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女兒賀某某由其撫養,被告賀某承擔撫養費。
同居關系析產 子女撫養糾紛,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因分割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問題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如果僅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辦案屬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發生爭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是一則特殊的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首先,雙方當事人系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系。夫妻間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育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法律規定關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疾病 惡習的,或者男方條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撫養。子女有辨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的,應該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具有撫養權的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養他人的,須征得對方同意。本案在起訴時,非婚生子女賀加貝年齡尚小,考慮到孩子在同居期間一直由原告撫養,后經過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在還在未成年之前,由原告進行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雙方在同居時均不到法定結婚年齡,之后又一直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系非法同居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