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撫養糾紛判決書范本

導讀:
原告李×與被告付×1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關于付x2、付x3與被告的親子關系,庭審中,被告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本案中,原告要求其與被告所生之二子由其撫育,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不持異議,關于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本院結合付x2、付x3目前在生活、教育等方面費用支出的情況,并結合原、被告的收入情況,酌定被告應當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那么同居關系撫養糾紛判決書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與被告付×1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關于付x2、付x3與被告的親子關系,庭審中,被告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本案中,原告要求其與被告所生之二子由其撫育,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不持異議,關于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本院結合付x2、付x3目前在生活、教育等方面費用支出的情況,并結合原、被告的收入情況,酌定被告應當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同居關系撫養糾紛判決書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朝民初字第34729號
原告李×,女,198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正峰,北京市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1,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志揚,北京雷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以下稱原告)與被告付×1(以下稱被告)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正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志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8年相識并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間生有兩個小孩,分別是付x2與付x3,現我就兩個孩子撫養等問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我與被告所生之子付x2、付x3由我撫育,被告每月支付付x2、付x3的撫養費各2000元。
被告辯稱:雙方同居的事實屬實,只要孩子是我親生的,我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我每個月每個孩子只能支付500元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相識并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間生有兩個小孩,分別是長子付x2,出生于2009年8月7日,次子付x3,出生于2011年1月9日。關于付x2、付x3與被告的親子關系,庭審中,被告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經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于2013年10月14日出具方瑞法醫物證親子鑒字【2013】第5619號DNA親子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根據上述DNA遺傳標記分型結果,支持付×1是付x2的生物學父親;支持付×1是付x3的生物學父親。原、被告雙方對鑒定結果均無異議。
另,關于被告的收入情況,原告稱其不清楚,被告稱其每年收入大概50 000到60
000元。原告稱孩子每月上幼兒園的費用為每人2500元,興趣班等每年每個孩子需要2000元左右。另,原告稱其在老家有商鋪,每年租金收入為4萬余元,其給人畫圖每月有5000-6000元的收入。
以上事實有出生證、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經司法鑒定確認,原告所生之子付x2與付x3確系被告親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原告要求其與被告所生之二子由其撫育,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不持異議,關于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本院結合付x2、付x3目前在生活、教育等方面費用支出的情況,并結合原、被告的收入情況,酌定被告應當給付的撫養費數額。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為付x2與付x3的父親,在兒子成年之前,其仍負有法定的撫養和教育義務,被告應當主動在其能力范圍內為孩子成長提供更多的保障,主動履行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較為有利的環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與被告付×1所生之子付x2、付x3由原告李×撫育,被告付×1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二十日前給付付x2、付x3撫養費各一千元,分別至付x2、付x3年滿十八周歲止,;
二、駁回原告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元,由原告李×負擔15元(已交納),由被告付×1負擔20元(原告李×已交納,被告付×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李×);鑒定費3600元由被告付×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 艷
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 靚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