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文與附件條款出現矛盾



當合同附件與主合同矛盾的時候,可以由雙方協商確認合同條款的效力。協商不成一般應當參照同類合同的交易習慣認定以主合同條款為準。
房屋租賃合同應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雙方簽訂的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要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房屋用途、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以便日后解決糾紛時有據可依。
房屋租憑協議的主要內容: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3、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4、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6、租賃期限;7、房屋維修責任;8、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9、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10、其他約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不按期申報,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