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辦理離婚但對離婚協議條款存有異議

導讀: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時對離婚協議共同財產有異議離婚時對離婚協議共同債務有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ldquo,《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已經辦理離婚但對離婚協議條款存有異議
對離婚協議有異議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書》系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對于該協議,雙方都要依法遵守。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離婚協議中包括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條款反悔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未處理共同債務承擔請求,應分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離婚協議書有異議協商不成
可以起訴:
1、因財產分割而對離婚協議書有異議,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只有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因《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的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會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3、因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事項對離婚協議書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起訴的權利只能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2年內行使。
離婚時對離婚協議共同財產有異議
離婚時對離婚協議共同債務有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