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抖音業務是否屬于生活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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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上述內容為大家簡要分析了離婚生活消費怎么證明這一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那么離婚生活消費怎樣證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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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與賣家協商溝通消費者網上購物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一般都是先與賣家協商溝通,尋求解決方案,比如要求退貨退款、賠償損失等,2、請求第三方如購物交易平臺介入處理在消費者與賣家協商不成時,如賣家如果不同意退貨、不承認貨物是假冒偽劣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請求第三方如購物交易平臺介入處理,比如,你在某寶上面購買了一個手機,發現它是翻新機,要求賣家退款,如果賣家不同意退貨、不承認貨物是假冒偽劣等的,此時你可以請求某寶的投訴客服介入處理,【溫馨提醒】實踐中,由于異地的原因,大部分消費者在投訴時只能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聯系溝通,而這種情況下往往由于說不清楚投訴的內容等,導致處理效果較差,網購已經成為新的購物方式,但同時因為摸不著實物或是網絡技術手段的影響,不少網友曾經都有過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經歷,值得注意的是,賣家同意退貨退款的,消費者應保證退貨的商品完好,否則會遭到賣家拒收,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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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貸款是欠銀行的債務關系,跟房開商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所以貸款是必須換的,如果不還會影響征信的,所以先看一下能不能申請停息掛賬的,盡可能先別催你還房貸的)第二步澄清產權歸屬:由于現在購買房產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比較少,大都為按揭或分期的,因而,購買的房源變成了爛尾樓,就存在產權歸屬問題,因而,我們必需要經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危機,則不可將房子退給房產企業,由于退房往后,購房者拿不到購房款,只能拿到收據或欠條,而購房者和房產企業之間的聯系,將由生意聯系變為債權債務聯系,假設房產企業較后因資不抵債,不得不宣告破產,其財物被法院拍賣,而依據破產法償債先后的規定,消費者比一般債主更簡單得到房產企業的補償款)(清償順序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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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銷售欺詐,可以要求商家賠償三倍貨款的前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從指導案例17號: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消費者的舉證責任:1.消費者主要是以簽訂的合同作為證據2.商家交貨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商家的舉證責任:貨物與合同不符合,商家需要證明:1.已履行告知義務2.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遇到過很多00后職業打假人,也遇到過很多欠錢不還的00后老賴,一言難盡,情形二: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規定,這一點,是職業打假人常用的伎倆,比如食品中添加劑的種類、劑量不符合標準、沒有中文標識、虛假宣傳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購買了商品的消費者都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情形一:購買商品后,商鋪和商家承諾不一致,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商家不愿意退貨退款,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判斷步驟:1.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2.發生欺詐如果不是為了家庭生活消費,則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證明自己受到欺詐需要證明到什么程度。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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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公平交易權利、知情權利、選擇權利、安全權利、知識產權保護權利、合法權益維護權利、隱私權利、教育和知識權利、環境健康權利的保障,消費者能夠在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時獲得公平、安全和合法的待遇,相關保障措施包括:禁止商家對消費者進行歧視、限制選擇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自由權利,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消費者維權機制,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處罰,一、公平交易權利消費者有權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進行交易,包括選擇商品和服務、了解產品信息、公平競爭等。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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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元甲律師認為:張先生的母親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張先生的父親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患有嚴重的疾病,根本沒有勞動能力,并且元甲律師提供了對張先生父母基本情況熟知的村委會出具的相應證明作為有力證據,這為爭取被扶養人生活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成功立案后,法官組織各方對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的賠償主張金額不合理,認為張先生并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其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不認可被扶養人生活費,相關資料:被扶養人生活費能單獨起訴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和計算方法為了彌補《侵權責任法》未列明被扶養人生活費單獨作為一個項目列入賠償范圍的缺憾,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分項計算方法,即根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損失項目計入殘疾(死亡)賠償金。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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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淘寶賣家發錯貨可旺旺聯系賣家協商換貨或退款處理,無法進行賠償處理,如賣家拒絕換貨或退款處理可申請淘寶客服介入處理,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的相關內容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如收到貨物發現賣家發錯貨了,建議保留好相關憑證,優先旺旺聯系賣家協商換貨或退款處理,賣家發錯貨,買家也可以申請全額退款,或者與商家協商換貨,換貨的途中所出的快遞費用由賣家承擔,若商家協商不成還拒絕退款的話,可向淘寶客服進行投訴,客服會介入強制商家賠償違約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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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小張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維修、退貨或換貨的服務,以解決電視機質量問題,(2)法律分析產品質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應當符合質量合格的要求,能夠安全可靠地使用,三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出現質量問題的商品,消費者享有三包權利,包括保修、退貨和換貨,產品質量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負有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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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消費者遇到的問題比較困難,或者在其他平臺或機構投訴沒有得到滿意的解決,那么就可以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另一方面,電商平臺擁有強大的品牌影響力,對商家的管理也更加嚴格,所以消費者選擇向大型電商平臺反映投訴問題,也更容易得到有效解決,消費者投訴找誰最有效消費者投訴已成為市場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無論是在實體店還是線上購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而針對這些問題,消費者往往會選擇向相關機構或平臺投訴,如果消費者遇到的投訴問題比較小,并且可以解決,那么就可以選擇向街道辦事處反映,但是,消費者投訴的效果并不總是那么顯著,針對同一問題投訴的人或機構也不盡相同,那么消費者投訴到哪個機構或平臺可以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呢,如果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遇到了問題,可以將投訴反映到所購買的電商平臺客服中心或在線投訴系統中。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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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醫院誘導消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嚴重侵害患者權益,損害醫療行業的聲譽,所謂誘導消費,指的是醫院通過各種手段,如虛假宣傳、醫生拉客等方式,誘使患者購買不必要的醫療服務或藥品,以獲取額外的經濟利益,這種患者傾銷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銷售手段,也會被認定為醫院誘導消費的違法行為,虛假宣傳是醫院誘導消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禁止的行為,醫生拉客行為的存在,可以被視為醫院誘導消費的證據,醫院在進行誘導消費時,既可能觸犯相關法律,也會失去患者的信任和良好的聲譽。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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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8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綜上所述,購買合同空白處增加消費,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顯然是違法的。而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雙方并未基于合同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相互之間均不存在債權請求權,因此,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基礎。因此,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購買合同空白處增加消費算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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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代社會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日益重視,而其中一個熱門話題就是故意購買過期商品后索賠的行為是否屬于敲詐,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存在過期等質量問題,索賠是其合法的權利,而不構成敲詐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故意購買過期商品并索賠是否構成敲詐行為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故意購買過期商品索賠是否屬于敲詐,這是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綜上所述,故意購買過期商品索賠是否屬于敲詐,需要綜合法律、道德和實際情況來判斷,從道德角度來看,故意購買過期商品后索賠是否屬于敲詐也存在爭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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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那么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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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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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題公園作業時,不幸受傷導致手骨折,找到雇主進行賠償被拒絕,雇主認為是員工自己的責任。傷者找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師助力談判和解,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拿到15萬元賠償款,同時讓雇主承擔了傷者因看病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維護了傷者最大權益!
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來自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的調解書 22年訂婚,23年領證,但是婚后女方拒絕一起生活,在律師的斡旋下雙方結束了姻緣彩禮問題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