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者擅自轉租房屋,轉租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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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一方擅自將房屋出售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民間習慣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簽訂合同。這時另一方雖未簽訂合同,但知道買賣的事實并未表示異議,應當認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為由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辦理地點為房產所在區縣的建委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將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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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認為李先生一直按約定交納房租,并無違約行為,可租期還沒有到,房東就擅自清空房屋,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租賃合同定義是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出租人與租戶雙方責任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不負租賃物使用以及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規定,二、案例分析:房東就擅自清空房屋,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李先生2020年和同事在浙江租了一個房子, 租期為一年,由于工作原因,暫時去了外地工作。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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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王某山看到來小影下定決心要和他離婚,便偷拿了宋某影的印章并書寫了“贈予書”,在法院傳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將這套兩居室住房贈予了張某燕。法庭審理后做出判決,王某山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侵犯了宋某影的所有權,其贈予行為無效。分析此案涉及的問題是夫妻一方擅自將共有房屋贈予他人的行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山同宋某影出資購買的房屋屬于二人共同財產,雙方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那么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贈予“第三者”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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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賣房屋,并非絕對無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購房行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賣的,其擅自出賣行為無效。配偶知情后對出賣行為予以認同或者購房的第三者屬于善意且有償取得的,可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產權,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登記為準,與買賣房屋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那么未經配偶同意而擅自出賣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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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針對“借疫情漲價”一事,某中介機構回應稱,多是因長租客想改為短期續約引起,與租客基本達成共識。此前,某中介機構發布公告稱,每一位自如客應該主動提交春節返程、出行信息。作為房屋中介機關是不能私自漲租的。私房的租金標準,可由租賃雙方按照有關規定或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在合同期內,雙方應按合同來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房東無權擅自漲房租,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你的損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那么房屋中介能擅自向租賃方漲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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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2月1日,朱某和鄒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朱某將自己名下的一間旅館租賃給鄒某經營,租期為兩年;租賃期間,鄒某不得隨意改變內屋結構和設施,且雙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果朱某打算收回旅館,則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鄒某,并補償其損失費2000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與鄒某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在履行過程中,鄒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之前,即單方面對租賃房屋的結構進行改變,雙方隨即對裝修物的歸屬等問題產生嚴重分歧。那么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業主要解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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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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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的所有人對于全部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所有權的共有關系。這里的“平等所有權”,是指每個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沒有份額限制。由此可見,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買賣關系并不必然無效,這個特殊情況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買賣房屋時,并不知道相對人無權獨自出售房屋,同時相對人必須是有償購買房屋,即對所購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只有在具備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法律才會保護第三人也即購房者的權益,承認買賣關系有效。那么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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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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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C.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并未充當經濟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即作為侵犯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已經進入經濟合同設定的生產、流通領域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那么擅自轉租房屋是合同詐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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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何某未經其丈夫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房屋,侵害了陳某的那一半共有權,所以該房屋買賣關系一半有效一半無效,何某應付給陳某一半的賣房款,即可確認該房屋買賣關系有效。何某處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未經其配偶同意,其行為無效,劉某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本案第三人劉某對于買賣房屋是善意的,且交付了房屋款,取得了買賣的房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買賣關系成立,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該案中劉某取得的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與何某共同購買的,而該案中的夫妻并沒有采取約定財產制,顯然該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那么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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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擅自處分共有房屋黃某與鄧某系夫妻。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鄧某系夫妻關系,其家庭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只有鄧某一個人,但是購買房屋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本案鄧某處分的為夫妻共有財產。不動產的處分因價值重大,一方擅自處分會嚴重損害他方權益,故本案鄧某的行為不屬于日常家事的情形。黃某沒有追認,鄧某事后也沒有取得房屋的處分權,所以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那么丈夫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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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有房屋無權擅自贈與 個案點擊 劉先生和妻子劉女士鬧離婚,夫妻商定將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一套登記在劉先生名下的住房賣出。妻子劉女士得知后將劉先生、趙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述轉讓房屋行為無效。后雙方鬧離婚時她方知劉先生已將房屋轉讓。當時,劉女士向劉先生出具《證明》,系同意劉先生出售該房屋。授權范圍應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現劉先生贈與趙女士,超出了劉女士的授權范圍。在劉女士未同意劉先生將本案訴爭房屋贈與他人的情況下,劉先生將房屋贈與趙女士,該處分無效。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共有房屋無權擅自贈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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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5年1月10日,原告又以被告朱日順與第三人朱挺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無效。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同院的坐落在南安鎮東山村五羊灘坐北朝南土木結構兩處房屋系鄔坤風、朱挺梅、朱挺偉三人均因繼承共同享有,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便于1999年12月25日與當時年僅16周歲的朱挺偉簽訂“房屋讓售協議”,該“協議”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被告本人作為“協議”主體人員,既未在該“協議”中簽字,又未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故應確認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因此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那么擅自簽訂房屋買賣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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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不能。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情況: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婚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那么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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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并非是最好的結局,矛盾的解決才是最圓滿的結果 父親去世,房屋被二子擅自過戶到自己名下,兄妹三人反目成仇,如果只是確認合同無效并無法解決一家人的矛盾,在法官的幫助下,在我們多次與對方的溝通后,終于三人同意共同坐在法庭,相互宣泄了心中的不滿,也化解了幾人內心的隔閡,最終三兄妹和顏悅色走出法庭,案件也圓滿結束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結婚時需要兩人雙向奔赴,離婚時需要個人謹慎對待!元甲律師對各類夫妻財產進行詳細整理,幫助當事人在離婚糾紛中獲得房屋折價款、財物等最大權益。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
父親在世時,繼母偷偷瞞著父親將登記在繼母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繼母的親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繼母名下,但購房時使用了父親與繼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齡、農齡,依法屬于其二審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該房屋產權。繼母在未征得父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過戶,其過戶行為應屬無效,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原始登記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