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決定如何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考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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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考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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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因此,我們不能將檢察監督從執行程序中剝離出去。否則,勢必與民事訴訟法的立法體例結構以及審判與執行的關系模式的選擇相背離。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對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是有憲法根據的。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特征之一,這既有憲政制度上的依據,也有司法實踐中的根據。那么檢察機關與民事執行程序監督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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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月29日,曉勇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移送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訊問前,未成年人辦案組辦案人通知曉勇的父親到場參加旁聽。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該院及時研究并制定試用了《監護人參加旁聽通知書》、《監護人登記表》、《監護人參加旁聽須知》、《準許監護人參加旁聽通知書》等四份法律文書,保障未成年人監護人旁聽制度在審查起訴環節順利推行。按照四份法律文書的要求,在審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時,辦案人將通過卷宗內記錄的電話通知監護人到場旁聽。目前,這四份文書已進入試用階段,效果良好,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合法權益。那么河東檢察院保障未成年人推行監護人旁聽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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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三年,那么很有可能是符合宣告緩刑的第一個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院量刑建議不當怎么投訴可以由辯護律師或者被告人向檢察院提出意見,但對案件的量刑,最終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書包括哪些內容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書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節、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可以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所以如果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三年,是可以爭取緩刑的,檢察院量刑建議緩刑法院會怎么判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的,法院會把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作為一個參考,但是法院仍舊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量刑建議三年,能爭取緩刑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三年,是有機會爭取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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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醉駕取保候審現被檢察院傳喚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對本案已經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檢察院傳喚當事人是要核實案情下一步程序是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并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案子到人民法院后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開庭當天批準逮捕將嫌疑人收監。那么醉駕檢察院筆錄重要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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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逐步進行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愿跟申請人和解的,也不排除當事人是想利用執行和解的機會轉移財產,否則,既然已經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也不會不履行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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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取保候審的保證為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是指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責令其出具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并遵守一系列的規定和限制,以待進一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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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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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那么父母欠債能否執行其子女名下的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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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應當事先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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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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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對嫌疑人拘留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檢察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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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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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直接執行抵押物的行為提出異議,認為債權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抵押合同的約定,那么雙方就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抵押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即在債務到期未償還時,抵押物可以直接由債權人處理,那么債權人在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經過法院程序直接執行抵押物,(1)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價值而非追求抵押物的使用價值,亦即提供抵押擔保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償還債務,進而保障債主的財產免受損失,這也是民法創設擔保物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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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沒全部起訴就不發放執行款不是。盡管債權人沒有全部起訴,也應當保證對已起訴債權人的判決及時生效。2013年6月底,在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的監督下,李x良等8人終于拿回了3年前就該發放的110余萬元執行款。公司破產后,10位債權人均對債權進行了申報,其中李x良等8人對欣欣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檢察官了解到,因為10名債權人中其余兩人至今仍未提起訴訟,這拍賣的200萬元如何分割成為案件久未執行的最大難題。法院希望等到剩余兩名債權人起訴后一并對此款進行給付處理。如果兩人明確表示放棄,則將剩余款項發放給李x良等人。那么債權人沒全部起訴就不發放執行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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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因此,被刑事拘留之后,檢察院有可能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此時應當釋放,不需要移交檢察院。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期限已于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則最長為15日。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區別。對于刑事拘留這種強制措施來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實都是有權作出的,而實際在作出了刑事拘留決定之后,往往也是由各司法機關執行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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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也沒錢,還能有啥辦法要回欠款?如果是法院執行也執行不到錢,就很難要回欠款了,但在實踐中有很多種情況是這樣的,就是法院沒有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但這并不代表著被執行人真的沒有錢,而是被執行人把財產轉移了,可以把財產線索告知法院,這種情況下錢是可以追回來的,找專業債權債務律師,幫你快速要賬!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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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執行案件怎么解決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