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怎么解除

導讀:
(四)取保候審的保證為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是指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責令其出具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并遵守一系列的規定和限制,以待進一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一種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是指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責令其出具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并遵守一系列的規定和限制,以待進一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一種強制措施。當案件審理結束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時,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當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流程是怎樣的呢?
一般而言,取保候審的期限與案件審理周期相匹配,但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十八個月。當這一期限屆滿,且案件未有新的進展,原則上應自動解除取保候審。但實際操作中,由于司法機關案件量大、工作繁重等原因,可能出現疏漏,未能及時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期滿,如何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解除辦理流程
(一)取保候審申請的主體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應當向辦案單位提交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申請事實及理由。
(三)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據此,應當注意的是,取保候審并非申請即獲同意。辦案單位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決定是否同意。
(四)取保候審的保證
為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其中保證金必須是現金。保證金的具體金額根據案件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
保證人必須同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四個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金與保證人只能選擇適用,以辦案機關的通知要求為準。
(五)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解除包括辦案機關主動解除和當事人申請解除兩種方式。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有權對于法定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六)取保候審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不會中斷。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十二個月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另外,解除取保候審,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檢察院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保候審的,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后五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有保證人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取保候審的期限到期了,還能繼續申請取保嗎?
取保候審到了,不能繼續取保。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后,是不能繼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該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到期之后該如何解除取保候審程序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
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當事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解除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案件結束。可能后續還會根據案件進展情況,采取其他的司法措施。如果辦案機關在合理期限內未能給予答復或拒不解除取保候審,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申訴,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級監督機關投訴或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