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能否起訴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逐步進行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愿跟申請人和解的,也不排除當事人是想利用執行和解的機會轉移財產,否則,既然已經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也不會不履行應盡義務。
對執行和解協議能否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書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所以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如果需要執行和解協議書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如果對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怎么搞
一、執行和解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執行和解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二、執行和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著互諒互讓、自愿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三、執行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逐步進行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愿跟申請人和解的,也不排除當事人是想利用執行和解的機會轉移財產,否則,既然已經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也不會不履行應盡義務。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該怎么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怎么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后果
法律分析: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院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不履行義務怎么辦
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后,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申請執行人享有“或執或訴”的選擇權。如果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這實際上變相限制了和解協議中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因為沒有違約成本,被執行人可以任意違約,這使得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大大降低,顯然有悖于公平原則。
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后,申請執行人不得任意反悔。只要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不得反悔;申請執行人反悔要求恢復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存。被申請執行人經人民法院辦理了提存手續后,和解執行協議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就可以結案。
一、執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執行和解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執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著互諒互讓、自愿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較,多了一項書面要求,但這也只是將人們在執行中的普遍作法予以確認。法律上不苛求和解協議的形式,當事人口頭協議的,執行人員將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即可。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一審判決后雙方和解協議未履行可以追究違約金嗎
法律分析: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人民法院申請提存。當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申請執行人除了可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外,還可選擇另行起訴,要求被申請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負擔比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更重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后,申請執行人不得任意反悔。申請執行人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對協議中已經放棄的利益又后悔的,被執行人可依照本規定的第七條明之規定辦理提存手續等。被申請執行人經人民法院辦理了提存手續后,和解執行協議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就可以結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存。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