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調解申請需要多長時間?



勞動調解的時間一般為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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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的時間一般為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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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職工對企業給予的開除、除名、辭退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以及因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與企業發生的爭議,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職工對用人單位執行上述規定的做法有不同意見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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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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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是什么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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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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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別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簡要寫明申請人提出調解的目的和具體請求事項。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后果。要根據勞動糾紛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申請人對糾紛的性質、被申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那么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格式和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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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糾紛的調解程序與常見種類有哪些勞動爭議調解步驟如下: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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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法對調解申請書的內容沒有作明確規定,實踐中,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此外,還應當記錄被申請人的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由于調解程序也有時限要求,根據本法第14條2款的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那么勞動仲裁法解讀十二:調解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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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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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住 址:法定代表人:調解請求: 按規定足額發放申請人產假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1xx元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 年 月入職被申請人處,擔任 一職,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請人因懷孕待產獲批三個月的產假,但申請人產假只休了二個月就被被申請人要求去上班。被申請人雖為申請人購買了部分社會保險,但并未購買生育保險。產假后,申請人一直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答復。而被申請人規定只發兩個月的工資。按本人每月工資6000元計算,生育津貼遠遠低于本人工資標準,因此被申請人應按6000元的標準支付。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范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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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申請人必須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所發生的爭議在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之內,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那么發生勞動爭議后,如何正確及時地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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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說明_______________那么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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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著重調解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調解原則,體現在:一是擴大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范圍。二是對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作了細化規定。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了強化重在調解的原則,把調解作為仲裁庭必須做的一項工作,調解是作出仲裁裁決前的必經程序。那么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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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那么沒有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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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