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被執行嗎?



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緩刑期滿后,如果沒有重大的過錯,并且沒有別查出還犯過其他的罪,是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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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緩刑期滿后,如果沒有重大的過錯,并且沒有別查出還犯過其他的罪,是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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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2、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4、對未成年犯,應依法送交未成年監獄執行刑罰。5、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6、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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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引用法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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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當前社會中,對于那些嚴重違反刑事法律的自然人是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或是死緩的,這是十分嚴重的刑法。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對于無期和死緩可以監外執行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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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一般來講,對那些罪大惡極但又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就會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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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為降低貴獄地看押風險,充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保障吳某的疾病能得到良好治療,對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特為吳某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請依法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那么緩刑執行時保證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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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輪奸婦女,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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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逐步進行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愿跟申請人和解的,也不排除當事人是想利用執行和解的機會轉移財產,否則,既然已經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也不會不履行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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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緩執行刑期不少于十五年,并且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死緩在內。通常情況下被判處死刑,其緩期執行的罪犯將會減為無期徒刑以后。有符合條件的將會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經相關檢察機構查證,確實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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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法院調解了不還攜帶法院所作出的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因此,欠錢還不起被起訴到法院,債權人會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其銀行賬戶,要求債務人還款,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那就等到有財產的時候再執行,7、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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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在很多犯罪嫌疑人因為犯罪情節嚴重,犯罪危害較大,可能被判處死刑,有的可能符合死緩的條件就判處死緩,那么死緩刑執行什么意思,又是在哪里執行的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依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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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緩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會離開監獄的,在監獄里面坐牢的時候,如果能夠積極改過自新也是有出獄的可能性的。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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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直接執行抵押物的行為提出異議,認為債權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抵押合同的約定,那么雙方就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抵押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即在債務到期未償還時,抵押物可以直接由債權人處理,那么債權人在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經過法院程序直接執行抵押物,(1)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價值而非追求抵押物的使用價值,亦即提供抵押擔保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償還債務,進而保障債主的財產免受損失,這也是民法創設擔保物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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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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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消息,曾經在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并駕駛一輛大型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0人受傷、27輛機動車受損的案犯蘇海軍,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呼倫北路博北路口,蘇海軍駕駛的公交車因為被撞壞而停車,蘇海軍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公訴機關指控的蘇海軍犯罪事實成立。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海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那么嫌犯劫持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被判死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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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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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執行案件怎么解決更好呢?
欠錢不還起訴后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欠款起訴后六個月內可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立案之后,法院應該在六個月之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六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起訴欠錢不還的情況,在判決書生效后的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起訴欠款,需要在判決書生效后,并且對方拒絕履行時,才能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判決生效后,欠款人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在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