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執行地點在哪里

導讀: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2、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4、對未成年犯,應依法送交未成年監獄執行刑罰。5、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6、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
一、死緩執行地點在哪里
1、死緩當然是在監獄內執行。具體的執行方式是公安機關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后,在一個月內交付監獄收監,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那么二年期滿,監獄應該報請原審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將服刑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死緩執行程序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前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2、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送交公安機關。
3、對于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罪犯送交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地區,由看守所執行。
4、對未成年犯,應依法送交未成年監獄執行刑罰。
5、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6、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
7、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并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