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執行完畢沒有犯罪如何處理

導讀: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緩執行完畢沒有犯罪如何處理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按以下情形處理:
(1)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當裁定減刑;
(2)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罪的,應當在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三十三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當裁定減刑;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罪的,應當在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應當裁定減刑;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罪的,應當在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