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劫持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被判死緩

導讀:
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消息,曾經在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并駕駛一輛大型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0人受傷、27輛機動車受損的案犯蘇海軍,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呼倫北路博北路口,蘇海軍駕駛的公交車因為被撞壞而停車,蘇海軍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公訴機關指控的蘇海軍犯罪事實成立。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海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那么嫌犯劫持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被判死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消息,曾經在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并駕駛一輛大型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0人受傷、27輛機動車受損的案犯蘇海軍,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呼倫北路博北路口,蘇海軍駕駛的公交車因為被撞壞而停車,蘇海軍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公訴機關指控的蘇海軍犯罪事實成立。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海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關于嫌犯劫持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被判死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消息,曾經在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并駕駛一輛大型公交車制造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0人受傷、27輛機動車受損的案犯蘇海軍,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被告人蘇海軍,男,漢族,1965年出生,捕前系呼和浩特市公交總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工。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16時許,蘇海軍從公司回到家中,在家中妄想有人要殺害自己,便攜帶一把短劍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東風路派出所報警。民警見其語無倫次,將其短劍扣留,并通知蘇海軍的同事及其弟弟、女兒將蘇海軍從派出所帶走。4人一起走到呼和浩特市光華街的時候,蘇海軍猛然從一賣水果的攤位上拿起一把尖刀。恰巧此時一輛33路公交車靠站停車,蘇海軍持刀將司機逼下,然后駕駛該公交車沿光華街、興安北路、新華大街、錫林北路、中山西路、通道北路等主要街道行駛。在此過程中,蘇海軍駕車碰撞了27輛汽車,致使多人受傷,并且在新華大街金融大廈門前的路邊撞上一輛巡邏車,造成乘坐該車的田某某和趙某死亡。在呼倫北路博北路口,蘇海軍駕駛的公交車因為被撞壞而停車,蘇海軍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內蒙古自治區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對蘇海軍的司法鑒定結論是:蘇海軍有“妄想”陣發;限制責任能力。蘇海軍的律師對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辯護意見因有事實根據,法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海軍持刀劫持公交車,在市區主要干道故意撞擊路上行駛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0人受傷、20多輛車不同程度損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多萬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蘇海軍犯罪事實成立。由于蘇海軍的犯罪行為給死者家屬和受傷人員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蘇海軍應當賠償。經查明,蘇海軍沒有賠償能力。
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海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蘇海軍免于賠償死者家屬以及受傷人員的經濟損失。對于上述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海軍不服,表示要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