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事暴力婚姻訴訟處理指南(全文)

導讀:
因此,本指南借鑒其他國家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紹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作為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指南》所有內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那么涉及家事暴力婚姻訴訟處理指南(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本指南借鑒其他國家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紹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作為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指南》所有內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關于涉及家事暴力婚姻訴訟處理指南(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2008年3月
目錄
前言
第一章關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三章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章證據
第五章財產分割
第六章子女撫養和探視
第七章調解
第八章其他
前言
本指南的編制背景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和特殊性越來越被全社會所了解,人民法院也逐漸認識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與普通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同特點和規律,意識到其處理方式應當與普通案件有所不同。因此,傳統經驗和知識已越來越不適應該類案件的高質量辦案需求,許多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呼喚有一本為辦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而編制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的編制目的本指南的編寫目的,是為了讓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專業的資源手冊,幫助其做好法律規則、性別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論知識、審判組織保障等方面的準備,以利于提高辦案效率和分配正義的質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本指南的編制依據本指南的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要重視維護婦女權利,要使社會性別主流化、促進性別平等,實現共同發展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對性別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強調,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制定的有關落實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政策性文件,都為本指南的編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性支持。
與此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實際需要,謹慎地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的有益嘗試所積累的寶貴經驗,也為本指南的編寫提供了厚實的實踐基礎。
本指南的基本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指示,要為法官提供一些指南式的研究成果,直接服務于審判工作。本指南集法律研究、實踐經驗、域外借鑒、法律精神于一體,是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結晶。但本指南不屬于司法解釋,而是為法官提供的參考性辦案指南。
本指南的形式特點本著全面、具體、明確、實用的原則,本指南在表現形式和表述方式上沒有單純地采取法律條文式的表述,而是對絕大多數條款作了進一步闡釋,既提出了規范性的要求,對法律條文和法律原則做出了解釋,又論述了相關的道理,對規范性要求的基礎、原因作了闡述。這些闡釋對于更好地理解指南的內容將提供一定的幫助。
本指南的使用方法本指南不能作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但可以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作為論證的依據和素材。法官在運用本指南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需要增加的內容,可以繼續發展;如果發現有的內容不完全符合本地實際情況,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做出適當調整。
本指南的受益主體本指南雖然是法官的辦案指南,但其受益主體并不限于法官。律師、當事人、研究人員以及所有關注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的人士都可以從本指南中獲得自己需要的知識、教益和指導。
第一章關于家庭暴力
第一條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識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對其認識需要多學科的專門知識。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家庭暴力,可能對人民法院高質、高效處理此類案件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義。因此,本指南借鑒其他國家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紹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作為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指南》所有內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
第二條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作為國際領域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相關國際公約對其作了界定。盡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是,由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最為嚴重,所以相關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件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為針對婦女的暴力。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
聯合國秘書長《關于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別的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因為是女性而對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別影響到婦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或痛苦或威脅施加這類行為,強迫和其他剝奪自由的行為。基于暴力的行為損害或阻礙婦女依照一般國際或人權公約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第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鑒于本指南旨在指導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所以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第三條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第四條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嚴重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我國也不例外。據有關部門的權威調查,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在29.7%到35.7%之間(不包括調查暗數),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關于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認識,以及法律救濟途徑的缺失,使得眾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憤怒和恐懼之中,嚴重損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因家庭暴力引發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惡性案件,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第五條家庭暴力發生和發展的規律
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和發展,呈周期性模式。模式的形成,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周期。每個周期通常包括關系緊張的積聚期(口角、輕微推搡等)、暴力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平靜期(亦稱蜜月期,加害人通過口頭或行為表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周期的到來)。加害人往往屢悔屢犯、始終不改。道歉、懺悔只是當家庭暴力暫時失效時,加害人借以達到繼續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第六條分手暴力的特別規律
人們往往以為離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但是,引發家庭暴力的內在動機是加害人內心深處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況下,這種欲望不僅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反而會因為受害人提出離婚請求受到刺激而增強。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諒、保證下不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來挽留受害人。然而,如果哀求不奏效,加害人往往就會轉而借助暴力或實施更嚴重的暴力手段來達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現分手暴力。這種現象在夫妻分居或者離婚后相當普遍。
國際上,加拿大的實證研究表明,大約有1/3的受害婦女在對方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受到暴力威脅。36%的女性在分居期間繼續遭受男方的暴力侵害。美國司法部1983年和1997年3月公布的數據顯示,美國有75%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分手后繼續遭受前夫或前男友的暴力侵害。
我國尚無這方面的統計數據,但是家庭暴力研究者普遍認為,分手期間或分手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家庭暴力侵害的頻率和暴力的嚴重性確實迅速增加。
一般情況下,有三個變量可以預測發生分手暴力的危險:一是加害人之前有過身體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居住地相距不遠;三是加害人猜忌受害人有第三者。
第七條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此區別,應當考慮以下因素:暴力引發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是否是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為是否呈現周期性、暴力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一般夫妻糾紛不具有這些特征。
第八條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無論在社會上或家庭中,公民的人身權利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遭受人為侵害。家庭暴力的發生,不是受害人的過錯,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基于性別的針對婦女的歧視。其發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加害人通過兒童期的模仿或親身經歷而習得暴力的溝通方式;
2.家庭暴力行為通過社會和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實現。傳統文化默許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這種文化影響下長大的男人允許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許自己打子女。有這種文化的社會,接納家庭暴力行為。在這樣的家庭和社會中長大的子女,不知不覺接受了這種觀念。家庭暴力行為就這樣一代又一代傳了下來;
3.獲利不受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會給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發生時一般得不到干預。由于在家里打人能達到目的而不受懲罰,不管加害人事后多么后悔,又多么真誠地道歉,并保證決不再犯,都必然因缺乏真正改變自己行為的動機而一再使用暴力;
4.加害人往往有體力上的優勢。無論男打女還是女打男,加害人的體力,往往居于優勢。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體力處于弱勢的婦女、兒童和老人。
第九條家庭暴力的相關因素
家庭暴力的發生,與加害人的原生家庭、社會和文化環境、以及雙方的體力對比有關,但與暴力關系中雙方的年齡、學歷、職業、社會地位、經濟收入、居住區域和民族等,均無必然聯系。
第十條加害人的心理和行為模式
1.性別歧視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絕大多數為男性。這些男性信奉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古訓,他們相信暴力是其迫使受害人就范的合理而又有效的手段。因此,家庭暴力是基于性別的針對女性的暴力。
2.內外雙重面孔
加害人呈現給家人和外人的是兩副不同的面孔。他們在家借助暴力手段控制家人,在外行為符合社會標準。
3.過度的嫉妒
加害人有令人難以理解的嫉妒心。嫉妒表面上似乎是因為愛得過深,實質上嫉妒和愛沒有太大關系。過度嫉妒者很少是心中有愛的人。嫉妒是嫉妒者因極度害怕失去某個人的感情、某種地位或利益而產生的焦慮,是嫉妒者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的表現。嫉妒者為了控制對方,以嫉妒為借口,捕風捉影,侮辱、謾罵、毆打配偶,甚至跟蹤、限制對方行動自由。
4.依賴心理
大多數加害人是不自信、不自愛、沒有安全感的人,他需要借助別人對自己的態度,以證明自己的能力和價值。受害人在暴力下的順從,是加害人獲得自信和安全感的手段之一。這種依賴心理,使得加害人堅決不同意離婚,面對受害人的分手要求,加害人或采取分手暴力企圖阻止受害人離開,或痛哭流涕保證痛改前非。
5.人前自我傷害或以死相逼
受害人若想分手或離婚,加害人往往會在受害人、法官或特定人面前進行自我傷害,甚至以死相逼,其目的是為了使受害人產生內疚和幻想,以便繼續控制和操縱受害人。加害人的自我傷害或者以死相逼行為只能說明,他只想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在乎對方的感受。自我傷害不是因為愛,而是暴力控制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