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

導讀:
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第二部分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及損害賠償第一節離婚后的子女撫養第一條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2周歲為哺乳期界限。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愈,則不在此限。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慮,但應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前提。那么婚姻家事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第二部分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及損害賠償第一節離婚后的子女撫養第一條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2周歲為哺乳期界限。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愈,則不在此限。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慮,但應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前提。關于婚姻家事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
第二部分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及損害賠償
第一節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第一條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說明]
從有利于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宜。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以2周歲為哺乳期界限。2周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若父方舉證證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應由父親直接撫養,體現以子女方的利益為重的立法思想:(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愈,則不在此限。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雖屬于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3)在現實生活中,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子女無法隨其共同生活,從維護子女利益出發,應當由父親直接撫養。
第二條父母一方請求撫養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請求方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子女愿隨其生活;
(3)具有撫養能力。
[說明]
(1)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長。但這并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應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慮,但應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前提。由于輪流直接撫養子女不斷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應嚴格掌握。
第二節子女撫養費的負擔與變更
第三條父母雙方可就非直接撫養方負擔撫養費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協商達成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予準許時,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決。
[說明]
離婚后,無論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父母經平等協商,可就撫養費的相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由于撫養費協議關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在父母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法院仍具有審核的義務,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不應準許。
協議不成或不予準許時,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確定。
第四條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的給付,應當舉證證明下列要件事實: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
(2)父或母有給付能力。
[說明]
子女在必要時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是其一項重要權利。父母雙方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議不成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第五條父或母一方請求減少、中止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應當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給付能力。
[說明]
第三節撫養關系的變更
第六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且意思表示真實,應予準許。協議不成,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應當舉證證明存在需要變更的正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