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糾紛案例

導讀:
夫妻一方約定婚前房產共有的,離婚時無權再撤銷案情簡介:2012年,張某將婚前個人購買、婚后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與妻子馬某協議約定為共同共有。張某稱系婚內贈與,未辦過戶前有權撤銷。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本案中,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產作出了約定。故判決訴爭房屋歸張某所有并對馬某折價補償。2012年,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了非婚生子撫養問題。故對未辦婚姻登記,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應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故本案對楊某訴請返還彩禮訴請不予支持。那么婚姻家事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約定婚前房產共有的,離婚時無權再撤銷案情簡介:2012年,張某將婚前個人購買、婚后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與妻子馬某協議約定為共同共有。張某稱系婚內贈與,未辦過戶前有權撤銷。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本案中,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產作出了約定。故判決訴爭房屋歸張某所有并對馬某折價補償。2012年,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了非婚生子撫養問題。故對未辦婚姻登記,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應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故本案對楊某訴請返還彩禮訴請不予支持。關于婚姻家事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約定婚前房產共有的,離婚時無權再撤銷
案情簡介:2012年,張某將婚前個人購買、婚后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與妻子馬某協議約定為共同共有。2020年,馬某訴請離婚并主張前述房屋50%份額。張某稱系婚內贈與,未辦過戶前有權撤銷。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前述司法解釋第6條主旨是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協議,將一方婚前房產約定為雙方共同共有,雖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但該財產處分行為系夫妻財產約定,屬附隨身份的財產法律行為,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第19條規定,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本案中,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產作出了約定。按照約定,該房產應為雙方共同共有財產。故判決訴爭房屋歸張某所有并對馬某折價補償。
實務要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婚前房產約定為雙方共同共有的約定屬附隨身份的財產法律行為,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第19條規定,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
案例索引:山東青島中院(2015)青島民五終字第1307號馬某與張某離婚糾紛案,見《附身份財產法律行為應優先適用身份法》(馬杰、肖長偉),載《人民司法案例》
未辦婚姻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或同居時間雖較短,但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撫養的,女方可拒絕返還。
案情簡介:2009年,楊某與女友柳某舉辦婚禮,因未達法定婚齡而未辦結婚登記。男方在舉辦婚禮前給女方送去2.88萬元彩禮,一部分被女方用于購買電視、冰箱等生活用品作為嫁妝帶到男方。雙方共同生活3年多,并育有一子。2012年,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了非婚生子撫養問題。2013年,楊某訴請柳某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約彩禮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以婚約解除作為解除條件。故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②對于同居雙方已舉辦婚禮,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較長時間,甚至已生育子女情況,雙方結婚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彩禮往往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撫養,此時判令接受彩禮一方返還,將帶來實質上不公平。故對未辦婚姻登記,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應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可不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因為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是可以排除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主觀可能性,二是經過長時間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禮大多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共同生活,無返還必要。對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確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撫養的,女方也可拒絕返還。故本案對楊某訴請返還彩禮訴請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對未辦婚姻登記,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應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可不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對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確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撫養的,女方也可拒絕返還。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鶴慶法院(2013)鶴民一初字第154號楊某與柳某返還彩禮糾紛案,見《解除同居關系時彩禮應否返還》(張瑞),載《人民司法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