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導致離婚糾紛案例

導讀:
被告何XX辯稱:一、被告于1999年11月與原告結婚以來,經常因家庭瑣事遭原告暴力毆打,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對原告楊XX要求解除與被告何XX婚姻關系,本院應予以支持。在庭審時,原告楊XX和被告何XX經法庭調解,同意雙方離婚后由被告何XX撫養女孩楊XX,且原告楊XX每月支付女孩撫養費人民幣300元直至楊XX年滿18周歲獨立生活為止,對此本院予以支持。那么家事暴力導致離婚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何XX辯稱:一、被告于1999年11月與原告結婚以來,經常因家庭瑣事遭原告暴力毆打,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對原告楊XX要求解除與被告何XX婚姻關系,本院應予以支持。在庭審時,原告楊XX和被告何XX經法庭調解,同意雙方離婚后由被告何XX撫養女孩楊XX,且原告楊XX每月支付女孩撫養費人民幣300元直至楊XX年滿18周歲獨立生活為止,對此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家事暴力導致離婚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楊XX,男。
被告:何XX,女。
委托代理人:胡孝林、葉妝。
1996年11月份,原告楊XX與被告何XX相互認識。1999年11月11日,雙方登記結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兒楊XX只只。婚后原告楊XX與被告何XX沒有共同財產。被告生育小孩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有幾次原告楊XX還使用暴力毆打被告何XX。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楊XX與被告何XX雙方分居生活。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的要點
家庭冷暴力是什么
原告楊XX訴稱:雙方結婚以來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多次爭吵,也多次調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趨激烈,造成夫妻感情嚴重破裂,無法在一起繼續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現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女兒楊XX由原告撫養,女兒滿18歲前的撫養費及其他費用由雙方負責承擔,其承擔比例由法院裁定;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雙方所有的債權債務由各方自行解決。
被告何XX辯稱:一、被告于1999年11月與原告結婚以來,經常因家庭瑣事遭原告暴力毆打,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雖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擔過錯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二、雙方婚生子女楊XX依法應隨被告生活。被告有許多便利條件撫養孩子長大成人直至其獨立生活為止。三、原告應承擔分居期間被告及其女兒楊XX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和被告的個人債務。
【審判】
法院認為,原告楊XX和被告何XX在庭審時均表示自愿離婚,且原告楊XX多次使用暴力毆打被告何XX,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且雙方從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對原告楊XX要求解除與被告何XX婚姻關系,本院應予以支持。在庭審時,原告楊XX和被告何XX經法庭調解,同意雙方離婚后由被告何XX撫養女孩楊XX,且原告楊XX每月支付女孩撫養費人民幣300元直至楊XX年滿18周歲獨立生活為止,對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雙方生育的女孩楊XX在上幼兒園期間的報名費、伙食費、保育費共3805元人民幣及其生病期間的醫藥費共407元人民幣,在法庭調解時,原告楊XX均愿意負擔,對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XX認為是其向原告單位繳納了保證金人民幣2000元,卻無證據證明,而原告楊XX有證據證明是其向其單位繳納了保證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原告向其單位繳納了保證金人民幣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被告何XX認為原告楊XX多次無故對其使用暴力毆打,造成其受到傷害,要求原告對其進行損害賠償一事,在庭審時,被告有證據證明此事,原告對此事也予以承認,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何XX提出的由原告楊XX進行損害賠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楊XX與被告何XX的婚姻關系;
二、原告楊XX與被告何XX婚生小孩楊XX歸被告何XX撫養,原告楊XX應從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元給被告何XX撫養小孩楊XX,直至小孩楊XX年滿18周歲能獨立生活為止;
三、原告楊XX和被告何XX無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原、被告雙方生育的小孩楊XX在上幼兒園期間的報名費等費用及被告治病期間的醫藥費共計人民幣4202元由原告楊XX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告何XX;
五、原告楊XX應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告何XX損害賠償費人民幣8000元。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已付)。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評析】
因實施家庭暴力毆打配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的原告對被告實施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一條規定的家庭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即不論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離婚訴訟時或應訴時提出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也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本案被告在應訴答辯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擔過錯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受訴法院根據被告受傷害的后果等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令原告支付給被告損害賠償費8000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