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情感決裂——離婚

導讀:
案例:橫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丈夫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準許梁艷與黎自強離婚,黎自強賠償梁艷的損失5000元。梁艷痊愈出院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認為黎自強婚內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他賠償損失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梁艷提供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黎自強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那么家事暴力情感決裂——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橫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丈夫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準許梁艷與黎自強離婚,黎自強賠償梁艷的損失5000元。梁艷痊愈出院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認為黎自強婚內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他賠償損失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梁艷提供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黎自強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關于家事暴力情感決裂——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橫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丈夫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準許梁艷與黎自強離婚,黎自強賠償梁艷的損失5000元。
梁艷與黎自強于2003年12月20日結婚,婚后因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爭執,黎自強多次動手打罵梁艷,梁艷曾多次向當地公安機關、婦聯反映情況,相關部門也多次對黎自強進行說服教育,但黎自強仍惡習不改。
2006年12月,黎自強再次毆打梁艷,導致梁艷受傷住院治療。梁艷痊愈出院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認為黎自強婚內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他賠償損失2萬元。梁艷向法院提供了婦聯的《證明》、公安機關的《調解書》和醫院《門診病歷》,以此證明黎自強實施家庭暴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艷提供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黎自強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黎自強多次對自己的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其妻子在提出離婚的同時,向法院提出了損害賠償,完全符合《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有權獲得有關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費的賠償。法院依據有關證據作出相應的判賠數額。
【立法建議】
目前,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干預不能令人滿意,其難點在于,除法律規定不夠完善、具體,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外,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婦女提出離婚,但證據不足是很大的障礙。這雖然有當事人不懂得、不注意收集證據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國現行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和家庭暴力對象的特殊性。針對這種情況,應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程序等方面,應作出一些新的規定或司法解釋,以適當減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適當增加取證相對容易的公安機關取證、舉證責任。這樣,當受暴婦女有離婚要求時,就不會再為受暴證據發愁了,法院判決難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法律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