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以對受害方的家人實施家事暴力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可以嗎?

導讀: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也不能因此獲得賠償。其次,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暴力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因為未成年子女往往會跟隨無過錯方生活,這筆賠償費用可以作為對未成年子女傷害的補償。那么離婚訴訟中以對受害方的家人實施家事暴力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也不能因此獲得賠償。其次,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暴力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因為未成年子女往往會跟隨無過錯方生活,這筆賠償費用可以作為對未成年子女傷害的補償。關于離婚訴訟中以對受害方的家人實施家事暴力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以對受害方的家人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可以嗎?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
一般認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那么是不是說過錯方對受害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實施一些身體的傷害行為也可以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呢?
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也不能因此獲得賠償。
首先,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中“實施家庭暴力”的描述并未指明對象,而司法解釋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雖然指明了家庭成員,但這里的家庭成員應該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次,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如果過錯方對岳父岳母或者妻子的兄弟姐妹實施暴力,這些成員可以單獨就過錯方的傷害行為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必借受害方的離婚訴訟來達到賠償的目的。
第三,如果對受害方的家人實施暴力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那么對于賠償所得的分配問題就會產生分歧。是否該將這部分財產用于賠償家庭成員的傷害,數額的多少如何確定?這些都會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暴力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因為未成年子女往往會跟隨無過錯方生活,這筆賠償費用可以作為對未成年子女傷害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