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家事暴力的確定及案例點評

導讀:
許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訴至法院,要求與苗某離婚,原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繼續惡化。苗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許某離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許某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害費5000元。遂判決準予以雙方離婚,對苗某主張的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未予支持。被上訴人許某未作書面答辯。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的規定,要以認定被上訴人許某確實對上訴人苗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并經常對上訴人苗某進行毆打,苗某身上兩處肋骨骨折,是被上訴人所為。那么離婚訴訟中家事暴力的確定及案例點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訴至法院,要求與苗某離婚,原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繼續惡化。苗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許某離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許某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害費5000元。遂判決準予以雙方離婚,對苗某主張的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未予支持。被上訴人許某未作書面答辯。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的規定,要以認定被上訴人許某確實對上訴人苗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并經常對上訴人苗某進行毆打,苗某身上兩處肋骨骨折,是被上訴人所為。關于離婚訴訟中家事暴力的確定及案例點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何為家庭暴力?筆者在代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曾經出現過很多次困惑,原因不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不是受害家庭成員沒有證據提供,而是人民法院將構成家庭暴力的認定門檻兒設定得過高,有的法院認為家庭暴力的結果是致傷,要構成輕傷或者多次輕微傷,往往不將一兩次的毆打認定為家庭暴力,更不重視通過侮辱、誹謗給他人造成的精神損害。這是什么原因呢?就拿占家庭暴力比重最大的男人打女人這一行為來說,根源就是我國歷來男尊女卑思想影響著我們,對男人打女人這一行為并未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女人也認為偶爾的毆打不值得小題大做。就連派出所接到報案也以家庭糾紛民事解決為由,極少對施行暴力的人進行行政處罰。
當筆者通過承辦一起加拿大籍華人與一中國婦女的離婚案后,深感我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力度與加國相差太遠了,因為據說在加拿大,當一婦女報警說丈夫對其進行毆打和語言上的死亡威脅,警方在核實后,會立即將丈夫拘留,并將以傷害和死亡威脅兩項罪名對其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允許保釋,但在開庭前禁止丈夫接近妻子,而這時的丈夫會很自覺地租房居住直至開庭。在那里,人們守法的意識是極高的。話題扯遠了,還是回到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看到這么清楚明確的規定,難道還有什么問題嗎?我總是感覺我國法院喜歡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已經構成虐待的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難道不是嗎?筆者在黃松有主編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中找到一個案例,在這里提供給大家,希望可以對你們有所幫助:
基本案情
苗某(女,29歲)與許某(男,31歲)8年前經他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度較好,后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吵打。2002年2月雙方再次發生糾紛,許某將苗某打傷,造成苗某兩處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許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訴至法院,要求與苗某離婚,原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繼續惡化。苗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許某離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許某賠償因實施家庭暴力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害費5000元。
裁判要旨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打,原、被告雙方也認為其婚姻關系應該解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苗某提供不出受傷時的病歷,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許某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許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遂判決準予以雙方離婚,對苗某主張的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未予支持。
苗某不服,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我有法醫鑒定書和能說明他多次打罵我的協議書證實被告許某對我實施過毆打,應當給付我精神賠償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許某未作書面答辯。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苗某雖沒有提供受傷時的病歷,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一、生活中男方許某,在女方苗某沒有過錯的時候,不準毆打女方苗某。二、生活中如果倆人有不愉快或爭執不準離家出走,如違者打斷腿不負法律責任和任何責任等內容;結構構成輕傷的法醫學鑒定書的內容,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第、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的規定,要以認定被上訴人許某確實對上訴人苗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并經常對上訴人苗某進行毆打,苗某身上兩處肋骨骨折,是被上訴人所為。一審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作精神損害賠償顯屬不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于2003年9月作出終審判決:一、維持原審法院判決的準予雙方離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訴人許某給付苗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5000元。
筆者也很高興地看到這樣的終審判決,也為筆者在離婚案件中為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樹立了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