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的司法確定

導讀:
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離開娘家正欲騎車上班,遭候在樓下的周某毆打,致全身上下多處青紫,后經報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終于訴至法院,以周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要求與周某離婚,并賠償其損失1萬元。訴訟中,周某拒不承認對唐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因唐某要求離婚系基于周某實施了家庭暴力,故確認家庭暴力是否存在關系到唐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將家庭暴力列為禁止行為和離婚及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及老年人權益的保護。那么家事暴力的司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離開娘家正欲騎車上班,遭候在樓下的周某毆打,致全身上下多處青紫,后經報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終于訴至法院,以周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要求與周某離婚,并賠償其損失1萬元。訴訟中,周某拒不承認對唐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因唐某要求離婚系基于周某實施了家庭暴力,故確認家庭暴力是否存在關系到唐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將家庭暴力列為禁止行為和離婚及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及老年人權益的保護。關于家事暴力的司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職員,經人介紹于1997年結識了獨生子周某。經過一年多的相處、戀愛,雙方于1999年2月走進了結婚的殿堂,并生有一可愛的女兒。婚后初期,周某對唐某百般呵護,小兩口日子也算甜蜜。隨著女兒的出生,周某好象變臉一樣,不僅常為生活瑣碎事與唐某爭吵,甚至于對唐某動起手腳。2004年12月1日,在雙方家長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寫下保證書:保證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當長的一斷時間里,周某對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斂。2005年7月6日凌晨2點,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將唐某從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腳,致唐某身上多處皮膚青紫,唐某遂后報警,公安機關以家庭糾紛為由口頭教育了周某。當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離開娘家正欲騎車上班,遭候在樓下的周某毆打,致全身上下多處青紫,后經報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終于訴至法院,以周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要求與周某離婚,并賠償其損失1萬元。訴訟中,周某拒不承認對唐某實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即受法律保護。因唐某要求離婚系基于周某實施了家庭暴力,故確認家庭暴力是否存在關系到唐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綜觀周某的行為,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家庭暴力,理由有二:一是周某書寫的保證書能證明其曾有過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在2006年間兩次毆打了唐某,尤其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損傷從頭面部到下肢,面積分布較廣。可見,周某不僅具有毆打唐某的劣跡,且情節惡劣,應當認定周某的暴力行為給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唐某據此要求離婚應予支持,且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周某賠償損失。法院遂根據我國婚姻法判決唐某與周某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進行了處理,同時判決周某賠償唐某損失1萬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社會現象。近年來,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犯不僅數量上升,而且所造成的傷害后果也有所加重,家庭暴力開始受到全世界廣泛關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將家庭暴力列為禁止行為和離婚及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及老年人權益的保護。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屬性
聯合國家庭暴力問題專家委員會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內的暴力表現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復發生,并與精神折磨、忽視基本需要和性騷擾等行為相互有關,暴力一般發生在有撫養關系的最親近的家庭單位內,使受害者遭到嚴重的傷害。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中對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可見,家庭暴力首先是一般意義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方面:1、主體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一般認為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包括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和一定范圍內的姻親之間;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且為故意。出于泄憤、征服或恃強凌弱的動機而放任不法行為,侵犯家庭成員的人格權和身份權;3、在損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傷害的事實;4、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基于行為人的主觀為故意,此因果關系應采必然因果關系理論。
在理論上,家庭暴力又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家庭暴力的主體為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狹義上家庭暴力僅指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體間的暴力行為,且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婦女。本案例因具有代表性,故本文僅探討狹義上的受害人為婦女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社會特征
分析家庭暴力的社會特征,不但能進一步認識其給家庭、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性,而且有助于尋求公正及時的司法救濟。因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家庭暴力區別于其他侵權形態的顯著特點有三:
第一、隱蔽性。表現在時間上,通常發生于夫妻單獨相處時,尤以夜間為多,加之外人亦以他人家務事而不愿界入,故不為第三人明知;表現在認識上,處于弱勢的女方,因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觀點,為換取所謂的家庭和諧穩定而逆來順受、委曲求全,維權意識差。此外,有關部門在第一時間接到女方報警、投訴后,也多以家庭糾紛、夫妻矛盾敷衍處置,不僅放縱了家庭暴力現象,也打擊了受害人的求助心理。家庭暴力因難見天日而屢屢發生。
第二、復雜性。由于法條使用了暴力一詞,故認為暴力應當是積極行為,而忽視了消極行為的普遍存在,不能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復雜性。從暴力內容分析,可分為積極的施暴行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毆打、限制人身自由、言語攻擊等;后者是指不履行夫妻扶助義務,拒絕女方正當合理的性要求,以及冷落、漠視女性精神需求,此又稱作冷暴力。從暴力所造成的后果分析,有外表上的即人身健康權受到顯而易見的損害后果,也有大量存在的內在的即心理健康受損,主要因長期遭受精神折磨,心理扭曲、變態,產生種種精神性疾病。
第三、連續性。行為人往往抓住對方不敢反抗或認命順從的心態,多次的、連續的不法侵權,給對方造成長時間的身體傷害和精神折磨。這種連續性并非是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家庭暴力,而是因量的積累達到了一定的傷害后果構成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
也正是家庭暴力存在著隱蔽性和復雜性,給司法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筆者以為,正確認定家庭暴力應把握好兩個方面:
一是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在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上,當事人較難舉證證明的有兩要素:一是主體,即實施暴力的行為人;二是客觀方面,即具體的暴力行為或冷暴力之表現。對于損害后果通常情況下均有報警記錄、有關部門調解記錄及損傷證明等證據予以印證,但行為主體及其具體行為則難以舉證證明,而此時受害人顯已窮盡了舉證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權確定證明責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顯然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更勿談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宗旨。
家庭暴力因發生于家庭內部、夫妻之間,因而在時間、地點上具有特定性、封閉性。基于這種特性,法官完全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修正一般侵權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不足,在已有的間接證據基礎上,采用舉證責任的倒置或推理等方法,靈活、公正的分配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告自始至終否認自己是加害人。但是,原告多次在其住處及附近報警,對于加害人的證明責任或其他抗辯事由理應由被告承擔,因其不能舉證證明故應承擔不利后果。
二是準確把握一定傷害后果的認定標準。這里的一定絕非是指一次性的傷害后果,它不僅包括對肉體損害程度達到某種傷勢上的后果,也包括了無明顯體征的屢次輕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上的后果。對前者的認定,可根據人體法醫學鑒定、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加以判斷;對后者,因無明顯外在體征,故不能將達到某種程度的傷害后果或精神崩潰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而應從加害人施暴的時間、次數分析其主觀惡性,從被害人的精神狀態、恐懼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結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斷。
本案中,被告對原告數次毆打,具有主觀上的惡習,而且發生在2006年5月11日上午的暴力行為可謂拳腳相加,情節相當惡劣。雖每次的暴力所造成的傷害后果均不嚴重,但給原告的心理足以造成恐懼,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對女性的身心造成的傷害可能更加嚴重。因此,應當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一定的傷害后果。
此外,家庭暴力之所以難見天日,很大程度上是受害女性的家丑不可外揚心理所致。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尊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不僅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更是國家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所在。因此,筆者呼吁:受害女性應增強維權意識,拋棄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的封建思想,以現代女性的獨立和自尊維護自身利益。面對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應當及時報警、及時進行法醫學傷勢檢驗,并尋求婦女聯合會保護,為日后的維權及其他損害賠償之訴收集、固定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