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的確定規范

導讀:
如果僅僅是偶爾一兩次爭吵中發生打斗,雖然也是暴力行為,但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僅以一兩次打斗就認為構成符合離婚的條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個前置條件,就是離婚才可以要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賠償,雖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大多數法官堅持的還是《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不能主張婚內賠償的。那么家事暴力的確定規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僅僅是偶爾一兩次爭吵中發生打斗,雖然也是暴力行為,但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僅以一兩次打斗就認為構成符合離婚的條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個前置條件,就是離婚才可以要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賠償,雖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大多數法官堅持的還是《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不能主張婚內賠償的。關于家事暴力的確定規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
法院在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一方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導致,有的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戀導致,法院在查明暴力行為引發原因時會考慮實施暴力方行為的誘因。
2、實施家庭暴力的次數或頻率。暴力行為應當是持續性、經常性的才構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一般會審查家庭暴力的次數或發生的頻率。
3、實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損害后果。如果僅是輕微的打罵,沒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一般會以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來認定損害后果是否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如果僅僅是偶爾一兩次爭吵中發生打斗,雖然也是暴力行為,但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僅以一兩次打斗就認為構成符合離婚的條件。
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個前置條件,就是離婚才可以要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賠償,雖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大多數法官堅持的還是《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不能主張婚內賠償的。如果要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在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是就損害事實進行分別審理。
賠償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這里的賠償需要雙方離婚分割財產完畢后,再向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比如財產分割完畢后,作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男方分得財產20萬,那么他對女方的賠償金,應從這20萬里扣除。那么,賠償金有什么標準呢?家庭暴力怎么賠償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不可能精確計算精神損害,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