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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家事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王熙律師2022.01.21622人閱讀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后,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地操作了。配偶一方的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符合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重婚行為和長期的婚外同居行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權,這一侵害行為會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意圖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一方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實施家事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后,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地操作了。配偶一方的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符合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重婚行為和長期的婚外同居行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權,這一侵害行為會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意圖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一方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實施家事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沒有說明無過錯方是就什么權利要求賠償。如果就該權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或是人身自由權,《婚姻法》沒有必要對此類損害賠償進行規定,因為這在《民法》中早有規定。如果上述權利受到損害并要求賠償,也不需要“導致離婚”這一構成要件,所以筆者認為,該條款規定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認為對方的行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后,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地操作了。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配偶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的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符合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重婚行為和長期的婚外同居行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權,這一侵害行為會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因侵權導致的精神損害,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否則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婚姻法》與《民法》對過錯概念的認定不同,《民法》上所說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的危險后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的心理狀態;而《婚姻法》上所說的過錯,則是指一方違反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忠實義務、對家庭成員有虐待、暴力等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意圖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一方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配偶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是否需要賠償?《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從法理上講,侵害人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夫妻雖然共同生活,但是雙方各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權利,權利受到損害自然可以要求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則首先需要確定用于賠償的財產和賠償所得財產的歸屬。如果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財產歸屬可以通過約定來解決,即從夫妻一方的財產中撥付出賠償費用,在約定所得的賠償歸受害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沒有析產以前,是無法確定夫妻一方的專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賠償仍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的賠償失去實際意義。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條確立的夫妻特有財產制度,為配偶之間要求損害賠償提供事實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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