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導讀: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在一般的觀念里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家務事”,該觀念往往導致救援單位的遲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擴大。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怠于行使職權,導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擴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家事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在一般的觀念里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家務事”,該觀念往往導致救援單位的遲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擴大。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怠于行使職權,導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擴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家事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公安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的介入,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減少家庭暴力所導致的損害。但在一般的觀念里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家務事”,該觀念往往導致救援單位的遲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擴大。所以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救援機關和組織的救援義務,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機關和組織行使職權。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怠于行使職權,導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擴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