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家事暴力訴訟應“寬嚴相濟”

導讀:
深圳一名為黃懿君的湖南女子因長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強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顯然,行為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稱得上是“人間惡魔”了。一個處罰過輕,讓受害人始終處在膽戰心驚之中,只能一味退讓;一個處罰過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卻可能被處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對于有關長期受虐殺夫的案件,應盡量寬大處理;同時,應盡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當防衛解釋。對于虐待罪,則應秉持從嚴的精神加重處罰力度。那么解決家事暴力訴訟應“寬嚴相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深圳一名為黃懿君的湖南女子因長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強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顯然,行為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稱得上是“人間惡魔”了。一個處罰過輕,讓受害人始終處在膽戰心驚之中,只能一味退讓;一個處罰過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卻可能被處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對于有關長期受虐殺夫的案件,應盡量寬大處理;同時,應盡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當防衛解釋。對于虐待罪,則應秉持從嚴的精神加重處罰力度。關于解決家事暴力訴訟應“寬嚴相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長期受虐殺夫的案件,有必要盡量寬大處理;同時,應盡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當防衛解釋。對于虐待罪,則應秉持從嚴的精神加重處罰力度。
深圳一名為黃懿君的湖南女子因長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強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雖然案件細節我們無法得知,但至少從中我們可以判斷出,這是一起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并最后如大多數類似被報道的案件那樣,以妻子殺死丈夫的悲劇而告終。(11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觸犯刑法層面,通常都是兩個結局,一是以虐待罪送丈夫進監結束,一是妻子殺死丈夫以故意殺人罪而告終。無論哪個結局,都是一場人間悲劇,畢竟,人們挽手成親時,誰會希望這個結局呢?
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法律是否還存在某些缺漏,不利于有效遏制犯罪呢?以虐待罪來看,它是我國的一個特有罪名,并且是親告罪,不告不理。要構成該罪,還必須要構成經常性、持續性、一貫性的特點,行為方式上有毆打、捆綁、針扎、火燙、體罰等多種肉體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最后法律還要求情節上的惡劣———即“虐待手段殘酷、持續時間長、動機卑鄙以及屢教不改、虐待老人、兒童、病人或殘廢而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憤”等等。
如果說故意傷害罪通常是以一次性傷害而結束的話,那么虐待罪就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了,并且其侵害的對象是長時間共同生活的家人,這種傷害精神上更甚于肉體,往往讓人感到窒息與絕望。顯然,行為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稱得上是“人間惡魔”了。筆者認為,我們的刑事立法對此過于寬容:“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后,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處罰力度上看,虐待罪法定最高刑僅重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定最高刑為1年有期街刑)等罪,屬次最輕之列。
而妻子因不堪受虐殺死丈夫這類“以暴易暴”的情形,刑法卻又顯得過于嚴苛。實務中,這類反抗情形有時又不屬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一要件,并且因情緒激動,憤極而為,又常顯“手段殘忍”,于是通常都以殺人罪處理,即或不判死刑判死緩,或極個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個處罰過輕,讓受害人始終處在膽戰心驚之中,只能一味退讓;一個處罰過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卻可能被處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兩相比較,倒反映出了刑法在此立法取向存在問題。
雖然法律并不可能消滅犯罪,但至少可以發揮預防、減少犯罪的作用。對于有關長期受虐殺夫的案件,應盡量寬大處理;同時,應盡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當防衛解釋。對于虐待罪,則應秉持從嚴的精神加重處罰力度。當然,如果有一天,我國刑法中能如韓國刑法般規定:“……(二)防衛過當的,依其情況可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三)前項情形下,如其過當行為系在夜間或者其他不安的狀況下,由于恐怖、驚愕、興奮或者慌張而引起的,不予處理”,那就是更大的福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