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的解決及確定方式

導讀:
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家庭暴力問題能否認定與施暴者是否承認沒有必然的聯系。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認人民法院就無法認定,只要其他相關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同樣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定。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當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為是否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為認定標準。那么家事暴力的解決及確定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家庭暴力問題能否認定與施暴者是否承認沒有必然的聯系。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認人民法院就無法認定,只要其他相關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同樣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定。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當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為是否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為認定標準。關于家事暴力的解決及確定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的處理及認定方式
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夫妻間爭執打鬧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時較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后果。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發生于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為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為采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
三、家庭暴力的認定規則
1、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范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并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家庭成員一般應理解為具有親屬身份關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
2、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復雜多樣性而言的,不僅包括單純的身體上的毆打,還包括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妨害和困擾,以及糾纏不休,打騷擾電話和恐嚇。
3、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與虐待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為嚴重,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發性和間斷性,而虐待則是一種后果較為嚴重且具有長期性、持久性的暴力行為,故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
家庭暴力的認定問題是目前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據有關統計,各地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當事人能提供包括傷照、病歷、報警記錄、子女證言、施暴人保證書等相關證據。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他人很難知曉,舉證比較困難,關鍵是要證明施暴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家庭暴力問題能否認定與施暴者是否承認沒有必然的聯系。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認人民法院就無法認定,只要其他相關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同樣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定。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不能機械地理解為一次性的傷害后果。傷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體上顯而易見的傷痕等,也包括長期遭受精神折磨所造成的心理健康損害。有學者認為,現實生活中,更普遍、更廣泛的是那些每次都看似沒有嚴重后果,卻對受害人傷害一點也不輕的家庭暴力。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當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為是否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為認定標準。受害人稍有不從,就會挨打或者受到恐嚇,使其產生恐懼,害怕再次遭到暴力而被迫服從。這樣的行為就已經構成家庭暴力,這也是國際社會關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
我國《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問題規定的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具體執行起來效果并不理想,加之社會救濟途徑的缺失及傳統觀念上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糾紛,是私事,因此對家庭暴力問題并不重視,使得許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和恐懼之中,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惡性案件也時有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