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家事暴力

導讀:
論文摘要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臺,增加了關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規定。家庭暴力直接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愛害者長期精神緊張,憂慮和恐懼。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很大危害,導致犯罪增多,成為社會的不安因素。新《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氣壯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那么論家事暴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文摘要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臺,增加了關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規定。家庭暴力直接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愛害者長期精神緊張,憂慮和恐懼。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很大危害,導致犯罪增多,成為社會的不安因素。新《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氣壯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關于論家事暴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文摘要
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臺,增加了關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規定。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人們越來越關注的話題。它從過去被人們認為的家事走向社會干預層面,顯示了社會的一大進步。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們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戰爭更是充斥著人們婚后生活的每一個空間。來自婚內的家庭暴力,已經釀成了太多的悲劇,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關注。家庭暴力直接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愛害者長期精神緊張,憂慮和恐懼。特別是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傷害更大。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很大危害,導致犯罪增多,成為社會的不安因素。因此,我們有必要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狀況,充分認識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意義,對幾千年來一直留在人們頭腦中的兩口子打架不記隔夜仇清官司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和許多人們把家庭暴力當做家務事,認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錯誤觀點,必須給予強力的反擊,針對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找出解決的辦法,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使我們遠離家庭暴力,建設美好生活。新《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對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氣壯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關鍵詞;婚姻法婦女家庭暴力
四、與其他暴力相比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直接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愛害者長期精神緊張,憂慮和恐懼。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傷害更大。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很大危害,導致犯罪增多,成為社會的不安因素。而家庭暴力與其他暴力相比較,具有以下一些特點:1、從主體看,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不法侵害行為。受害者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婦女是主要的施暴對象,施暴者多數為男性。2、手段多樣化,家庭暴力中使用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毆打、捆綁、凌辱、性虐、限制人身自由等。3、隱蔽性,這是家庭暴力的顯著特征。多數施暴者在自己家里使用暴力,特別是性暴力,就更加隱蔽,不是萬不得已,沒有人愿意公開。4、多發性,在時間上,家庭暴力可能發生一次、幾次,也可能是多數的,甚至是長期的。5、后果嚴重,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當受害者實在受不了而尋求外界幫助時,或者外界得知家庭暴力存在,欲采取措施時,往往已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這種后果不僅是愛害人身體的傷害,而且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了更大的傷害。6、舉證難。由于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不法傷害,多是發生在家里,受害者在受到暴力傷害時,沒有想到訴諸法律尋求解決,因而不會收集或保留證據。受害者在事過境遷后要舉證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就有一定的困難。五、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中國社會歷來重視家庭,家庭是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婚姻法》的修改正是這一思想的具體體現。以前,因為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界定,有關部門往往對家庭暴力無能為力。如今,新《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對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氣壯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務事,阻止和懲治家庭暴力已成為有關單位和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這表現在: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訴家庭暴力犯罪,因為調解糾紛僅限于民間糾紛,居委會和村委會也只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未賦于國家行政執法權和司法審判權、執行權。請求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請求的對象是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所在單位是指有法人資格為限,如果當事人不在同一個單位工作、學習的,由加害人所在單位,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兩個單位聯合調解均可。應當勸阻、調解,是指有義務予以勸阻、調解,勸阻是指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于當事人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有關機構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這類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重點應該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于虐待方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從開始到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類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為限。但性質上不能勸阻、救阻的除外,如既遂殺人。勸阻是指勸施暴者停止實施暴力行為。制止是指采用強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停止,不允許繼續從事家庭暴力行為。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如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3、完善法律法規。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近年來,我國政府開始重視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反對家庭暴力是個繁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而當前一些問題尚未解決,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較大范圍存在。如今,從婚姻法的修改上,我們已經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這一問題已引起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也得到了國家的重視。然而,我們仍要認識到目前我們做提還不夠,我們還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護我們家庭中弱勢地位的婦女和兒童與國際上維護人權的大潮流保持一致。4、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參與到反對家庭暴力行動中。婦聯、新聞媒體、公安、司法等部門要充分結合自己的職能,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實加強多機構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動格局,齊抓共管。國外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對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條款敘述、罪名設定等都比較完善、周密。建議制定專門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或訂立《婚姻家庭法》的地方性法規或細則;從多方面明確規定違法者應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這樣,使執法部門在處理時有法律依據,對施暴者有約束、威懾作用,對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參考文獻: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