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事暴力”條款的評析

導讀:
婚姻法“家庭暴力”條款的評析1.“禁止家庭暴力”條款意義重大。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對“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釋,而且將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分開規定。“家庭暴力”涵蓋的內容應更廣泛。婚姻法修改四年來,家庭暴力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例極少。那么婚姻法“家事暴力”條款的評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家庭暴力”條款的評析1.“禁止家庭暴力”條款意義重大。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對“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釋,而且將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分開規定。“家庭暴力”涵蓋的內容應更廣泛。婚姻法修改四年來,家庭暴力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例極少。關于婚姻法“家事暴力”條款的評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家庭暴力”條款的評析
1.“禁止家庭暴力”條款意義重大。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同時設有對社區、公安、法院、檢察院關于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原則性規定,第一次將“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國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規定。法律公開宣稱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應受到保護。這是中國法律在懲治暴力、保護受害人人權方面的一項進步。這對于徹底摧毀家長制,父權制傳統文化的余毒,對于促進兩性平等民主和諧家庭關系的形成,對于建設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
2、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定義含混不清,比較狹窄。
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對“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釋,而且將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分開規定。在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恐怕這與以往中國社會中根本沒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沒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遺棄概念有關。實際上,虐待、遺棄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家庭暴力”涵蓋的內容應更廣泛。
2001年12月,高院司法解釋中將“家庭暴力”形式限制在“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在這里第一,將家庭暴力限制在身體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經濟的控制以及威脅恐嚇行為;第二,所謂“殘害”十分不明確,何為殘害?是否指殺害?和毆打有何區別?只是程度,還是有其他的內容;第三,所謂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也十分不明確,是否包括性傷害,配偶****?高院解釋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會上普遍認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社會上有人稱其為“冷暴力”)、經濟上控制和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的行為。
3、婚姻法有關規定未明確家庭成員的范圍。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解釋說:家庭暴力“不僅局限于夫妻之間,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內”。而已離婚的夫(妻),有親密關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該法條所含范圍之內。但是,很多暴力是發生在這些人之間的。這是一個不可忽視、但沒有被關注和解釋的問題。
4、婚姻法中規定了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乃至社區在反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但過于籠統,難以操作,對懲治施暴人,保護受害人不利。
5、婚姻法中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隱私性,除非有重傷,否則,在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證據原則情況下,受害人很難得到損害賠償。婚姻法修改四年來,家庭暴力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例極少。
6、依據現行婚姻法規定,對于家庭暴力的干預,著重強調了受害人請求救助的權利。
例如四十三條三款規定的,或者詞語含糊,或者以受害人提出請求為前提,相關部門才進行干預。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隱私性,許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動報警或提出救助請求,因此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所以,法律在規定受害人要爭取自身權利,有請求社會、政府相關機構救濟的同時,應加強公權力的介入,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社會公害,公權力必須主動干預,從而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