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村干部職務犯罪

導讀:
在近三年查辦的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中,農村“三大員”占涉案總人數的比例達38,農村這“三大員”往往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或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或拉攏鄉鎮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敗。那么如何認定村干部職務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認定村干部職務犯罪
目前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改革的深入從立法角度對村干部職務犯罪的罪名適用范圍不斷擴大目前常用的罪名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
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構成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范圍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村干部在一定條件下可成為三罪的主體刑法第93條第2款進行了立法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的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應以貪污罪處罰?!?/p>
村黨支部成員則屬基層黨務工作者依據黨章并非法律由基層黨員選舉產生村黨支部是黨的基層組織但并非黨務機關基層黨支部的組成人員如果本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拿國家發的工資也不享受在職與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和黨務機關工作人員所享有待遇但在日程工作中村黨支部成員享有與其它村干部相當甚至更大的權力當然也從事“公務”如果其利用了職務便利可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司法實踐也驗證了這一點。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997年我國刑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刑法正式設立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罪名予以了確認和修正這樣在刑法層面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的定性正式分野開來。
2006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條和第8條分別對1997年刑法第163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作了擴大的修改和對第164條所規定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犯罪對象進行了擴大的修改。
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明確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罪名其罪名調整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調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這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名正式確立。
從以上歷史沿革可以看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一步步從貪污罪、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同時也意味著我國農村基層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成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可適用該罪名。
二、村干部職務犯罪有什么特點
1、從作案主體上看,村干部職務犯罪主要以農村“三大員”為主,即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會計。在近三年查辦的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中,農村“三大員”占涉案總人數的比例達38,農村這“三大員”往往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或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或拉攏鄉鎮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敗。
2、從作案對象上看,土地征用補償款以及政府各部門涉農惠民撥款是村干部職務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對象。隨著土地開發利用規模的擴大、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土地征用補償款和惠農撥款成為不少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款項往往額度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規性、臨時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規范性,因此這些款項成為了村干部非法謀利的主要目標。
3、從犯罪類型上看,犯罪類型較為集中。從近三年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來看,主要涉及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貪污案件占很大比例。近三年來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案件占立案總數的50,挪用公款案件占立案總數的25,二者占立案總數的比例高達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