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行為人銷售侵權復制品還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應當注意以下兩點1違法所得數額。如果僅為銷售少量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不大的不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可給予行政處罰。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那么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于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復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為直接造成的行為人的銷售行為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為的延續或者說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
本罪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所謂侵犯復制品依本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末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復制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如果行為人不是銷售而是贈與、出借或收買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征。應該注意的是對這里的“銷售”之理解不應過于狹窄如僅限于“出賣”的行為對于出于營利目的把侵權復制品大量出租的也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責。行為人銷售侵權復制品還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能構成本罪。侵權復制品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銷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等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復制、出版和制作的對于銷售為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使用的作品如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而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違法所得數額。如果僅為銷售少量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不大的不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可給予行政處罰。
2合法復制品的性質轉化復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條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合法復制品的性質發生轉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權法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澤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這些作品只能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如果出版發行則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圍銷售有關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體應該是指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如果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自己實施銷售行為的構成侵權著作權罪而非本罪。當然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也可能與制作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目的。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認為其屬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確知”以免放縱犯罪分子。對于“明知”的認定不能僅憑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全案情況尤其是侵權復制品的來源渠道、行為人進貨與銷售的價格等客觀事實來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并不知道屬于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的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制作者有時可能是與制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制作的侵權復制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后一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后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而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復制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于共同犯罪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