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怎么判

導讀:
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2、本罪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
一、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怎么判
1、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于,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復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為直接造成的,行為人的銷售行為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為的延續,或者說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
2、本罪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所謂侵犯復制品,依本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4、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復制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如果行為人不是銷售而是贈與、出借或收買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征。應該注意的是,對這里的“銷售”之理解不應過于狹窄,如僅限于“出賣”的行為,對于出于營利目的把侵權復制品大量出租的也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