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并愈益嚴重。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并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后攜款潛逃。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余萬元。那么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按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貸款詐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并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并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并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后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并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余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于何謂“數額較大”有待于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采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占就應以職務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處之。如采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