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導讀: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本罪的必各要件。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且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這就是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了。至于通過詐騙來騙取貸款,這不僅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構成犯罪,而且行為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懲戒。那么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本罪的必各要件。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且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這就是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了。至于通過詐騙來騙取貸款,這不僅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構成犯罪,而且行為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懲戒。關于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為了謀取私利,采用欺騙的行為,向銀行或者其他一些金融機構進行貸款,然后占為己有。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刑法中有專門的條文進行規定,這種罪就是詐騙貸款罪。那么,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機構對貸款所有權。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為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5)使用其他詐騙方法足以使金融機構信以為真而作出錯誤貸款的行為,此項規定為涵蓋性條款,凡是屬于足以使金融機構信以為真而作出錯誤貸款的詐騙方法均是。數額較大是本罪的必各要件。
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且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二、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三、界定標準:
1、本罪 罪與非罪的界限
“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這就是詐騙貸款罪立案標準了。在我國,公民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同時我國法律會對公民的勞動進行保障,維護其權益。至于通過詐騙來騙取貸款,這不僅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構成犯罪,而且行為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