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

導讀:
根據傳統的四要件分析,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手段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是非法集資詐騙比一般的詐騙要嚴重很多,因此在立案標準上也會比一般詐騙罪更為嚴格。“非法集資”是此罪的一個重要概念。“非法”意味著是沒有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三)非法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 在司法實踐中要給非法集資詐騙立案還是存在困難的。如果急躁地定位為集資詐騙罪會損害合法的“民間借貸”。那么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傳統的四要件分析,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手段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是非法集資詐騙比一般的詐騙要嚴重很多,因此在立案標準上也會比一般詐騙罪更為嚴格。“非法集資”是此罪的一個重要概念。“非法”意味著是沒有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三)非法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 在司法實踐中要給非法集資詐騙立案還是存在困難的。如果急躁地定位為集資詐騙罪會損害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于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資詐騙案件國家一直在加大打擊力度,盡管此類案件是經濟類的案件,但它比普通經濟犯罪涉案金額更多,涉及面更廣,牽涉的人員更多,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更大。盡管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但由于集資詐騙能迅速積累巨大財富,這依然引誘著蠢蠢欲動的人們不惜以身試險,最后玩火自焚,鋃鐺入獄。
(一)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傳統的四要件分析,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手段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也能構成此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處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占有的目的,始終抱著愿意償還的態度,就不成立此罪。
(二)非法集資詐騙立案標準
一般的詐騙罪,個人詐騙的數額在兩千元以上就應當入刑。但是非法集資詐騙比一般的詐騙要嚴重很多,因此在立案標準上也會比一般詐騙罪更為嚴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對于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行為人一般會巧立各種名目,虛設根本不存在的資金用途。為了掩飾自己的真實目的,行為人還會出示各類虛假的證明材料增加集資用途的可信度,并且向他人許諾會給予高額利潤返還。騙子就是充分利用了人們“貪便宜”的心理,一步一步攻克對方的底線,使對方沉浸在虛構的金錢世界中不能自拔。
“非法集資”是此罪的一個重要概念。“非法”意味著是沒有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在沒有獲得有關部門準許的情況下向公眾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獲得資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三)非法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
在司法實踐中要給非法集資詐騙立案還是存在困難的。因為很難把握“非法集資”與合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即使單純從法條分析是很容易區分二者:一個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一個是向特定人借貸;一個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個是有償還的想法。然而,我們判斷是不是詐騙的標準卻是把注意力放在能否獲得收益上。民間借貸通常是規定利息的,而集資詐騙的利息會遠高于民間借貸。當我們拿不到許諾的高回報時往往會覺得自己受到欺騙。還有一種情況,也許行為人一開始的確想還,后來實在沒辦法,還不上了,此時目的轉變與否很難把握。如果急躁地定位為集資詐騙罪會損害合法的“民間借貸”。
正所謂放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面對巨大經濟誘惑的時候,我們都應該提高警惕,否則好一點也許只是血本無歸,壞一點就是面臨牢獄之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