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導讀:
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那么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關于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法規
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