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組織一般表現為煽動、串連、拉攏、策劃、聯絡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國邊境進行準備、制造條件的行為。行為人通常兼而實施上述、系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實施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近年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日益向著集團化的方向發展。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那么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我國制訂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不義之財。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我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采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一般表現為煽動、串連、拉攏、策劃、聯絡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國邊境進行準備、制造條件的行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交通運輸工作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擬定偷越國邊境的具體行動計劃確定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指示偷越國邊境的具體地點等等。行為人通常兼而實施上述、系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實施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近年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日益向著集團化的方向發展。境內外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結嚴密分工有的實施煽動行為有的實施串連行為、有的實施具體安排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等的行為有的則負責聯絡偷越國邊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為人具體實施哪一種行為上述各行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因而上述各行為并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聯系、密切配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至于組織偷越的地點可以是邊境口岸也可以是非邊境口岸具體地點如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地區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以走私、拐賣人口、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拉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車輛、船只、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將偷渡者帶出或者運送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因而如果行為人組織了一批人偷越國邊境后又運送另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具備了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個罪名實行數罪并罰但如果行為人既組織、又運送同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刑法理論中的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對于直接參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分工負責運送的亦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