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

導讀:
二、審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水受他人糾集參與結伙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葉某紅在行兇過程中又傷及被害人葉某國致葉某國死亡、葉某紅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累犯,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水受糾集伙同他人尋找報復目標結伙持刀砍刺被害人葉某紅在共同行兇過程中又致被害人葉某國死亡致一死一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水受糾集伙同他人尋找報復目標結伙持刀砍刺被害人葉某紅在共同行兇過程中又致被害人葉某國死亡致一死一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害人葉某國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葉某紅負傷后經醫院救治脫險。被告人黃某水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黃某水上訴稱葉某國的死亡是丁某明個人造成的其本人并未傷害葉某國。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水受糾集伙同他人尋找報復目標結伙持刀砍刺被害人葉某紅在共同行兇過程中又致被害人葉某國死亡致一死一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本案后果應共同承擔責任。黃某水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重新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情節原判量刑偏重應予糾正。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定罪準確。關于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
2002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黃某水受同案人丁某明(在逃另案處理)的糾集與同案人余某軍(在逃另案處理)欲教訓被害人葉某紅。于當天下午攜帶刀具竄到福州紅寶石娛樂城附近被告人黃某水進入紅寶石桌球大廳察看發現葉某紅在內打桌球即返回告訴丁某明并從丁某明處拿來一把刀三人持刀沖入桌球大廳朝正在打桌球的葉某紅亂砍亂刺葉某紅見狀即持球桿抵擋被告人黃某水從桌旁沖出朝被害人葉某紅的腹部捅一刀。負傷后的葉某紅逃出桌球大廳。期間葉某紅的侄兒葉某國幫助葉某紅抵抗過程中右大腿被人刺了一刀倒在大廳內。被告人黃某水和余某軍、丁某明行兇后先后逃出桌球大廳時將行兇用的二把刀丟棄在桌球店門口。被害人葉某國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葉某紅負傷后經醫院救治脫險。經法醫鑒定死者葉某國因銳器刺傷右大腿股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葉某紅腹部被銳器刺傷致腹壁貫通傷屬輕傷(偏重)。
又查現場證人付某山、徐某華、付某元、桂某龍、張某仙中無一人能證實葉某國右大腿上的傷是何人所致。而被告人黃某水自公安偵查至一審庭審過程中始終供認在捅完葉某紅之后葉某紅沖出桌球廳其和余某軍緊追其后葉某國去攔丁某明。二人追趕到商貿街時葉某紅逃脫此時丁某明跟上告訴他們二人自己被人抱住他捅了其中一人一刀并多次用電話聯系了解到被捅的人已死亡且系葉某紅的侄兒。關于黃某水三人追趕葉某紅的先后次序情況可以得到現場證人徐某華的證言印證該證言證實黃某水三人跑出紅寶石桌球廳時黃某水、余某軍在前丁某明在后。而且據被害人葉某紅陳述其沖出桌球廳后曾停下回頭看見丁某明和別雞(即余某軍)在紅寶石門口在砍一個人事后經了解此人即自己侄兒葉某國。因此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是黃某水刺了葉某國那一刀。
此外福州市某基層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及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上訴人黃某水因犯收購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滿釋放日期為2002年3月20日。
二、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水受他人糾集參與結伙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葉某紅在行兇過程中又傷及被害人葉某國致葉某國死亡、葉某紅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累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水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強、葉某紅經濟損失各5000元人民幣并對賠償總額人民幣82997元負連帶責任。
被告人黃某水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未上訴已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黃某水上訴稱葉某國的死亡是丁某明個人造成的其本人并未傷害葉某國。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水受糾集伙同他人尋找報復目標結伙持刀砍刺被害人葉某紅在共同行兇過程中又致被害人葉某國死亡致一死一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本案后果應共同承擔責任。黃某水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重新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情節原判量刑偏重應予糾正。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理由予以部分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的第一項即撤銷被告人黃某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二、上訴人黃某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三、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被告人黃某水是否要對葉某國的死亡結果負責負什么樣的責?如果黃某水不必對葉某國的死亡結果負責則其只對葉某紅的輕傷結果負責適用刑法第234條第一款有關輕傷害的規定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必須對葉致圣國的死亡結果負責則適用第234條第二款有關傷害致死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者量刑上相差懸殊。這一問題在刑法理論上實際上涉及到的是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問題。筆者試著作如下評析
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認為在認定共同實行犯的實行過限的時候必須注意考察實行犯對某一臨時起意的犯罪行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談不上對該犯罪行為具有罪過。因此該犯罪行為屬于實行過限不知情的實行犯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觀上對該犯罪行為是容忍的盡管沒有親手實行也應承擔刑事責任該犯罪行為就不是實行過限。①刑法學家的這一論述為我們提供了處理實行過限問題的一般指導原則但其尚沒有論及實際犯罪中的具體情形。
筆者認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要區別于兩種情形一是共同犯罪人在傷害某特定對象時一同傷害了與該對象在一起的其他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對所有的傷亡后果均應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擔因為雖然指向的對象是明確的但可認定被告人在實施傷害行為時主觀上對傷及無辜人員的行為是持放任態度的二是在實施傷害特定對象過程中其他人員雖不是與特定對象在一起但其是對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進行阻擋、制止與特定對象一起抵抗而被其中一名犯罪人所傷害且傷害為共同犯罪人所共知。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人員的傷亡后果也應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擔因為該人員的阻止行為是針對共同犯罪其中一名犯罪人對該人員的傷害是其他共同犯罪人所共知的主觀上也是持放任的態度。
本案被告人黃某水參與結伙持刀共同傷害被害人葉某紅致其輕傷(偏重)且系葉某紅創傷的主要致害人(刺中腹部)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故意傷害葉某紅無疑要承擔主要責任。但其沒有實施傷害被害人葉某國的行為葉某國的死亡系其他共同犯罪行為人超出原先共同預謀的犯意外的傷害行為所致因此要認定被告人黃某水對葉某國的死亡是否應當負有責任關鍵是要考察在其他共同犯罪行為人實行這一傷害行為當時黃某水的主觀狀態即黃某水是否明知并希望或者放任其他共同犯罪行為人對葉某國的傷害。
回到案件事實本案中存在幾個情節1、黃某水三人共謀故意傷害的對象是明確的即被害人葉某紅且黃某水認識葉某紅的(黃某水受丁某明指派查看葉某紅是否在紅寶石桌球廳)。但從被告人供述來看黃某水從始至終否認認識葉某國更不知道葉某國與葉某紅的關系。2、據現場證人付某元證言案發當時葉某紅在從里往外數第二張桌子打球自己在最外一張桌子看球葉某國也在里面看球。但葉某紅陳述案發當時葉某國并沒和自己在一起。從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圖來看該桌球廳內共有5張桌球桌極有可能葉某國在其他桌子旁看球但未與葉某紅在一起。3、由于在場所有證人均未能證實葉某國如何被傷害該案兩名被告人又在逃現只能結合葉某紅的陳述和黃某水的供述來判斷葉某國被傷害時現場情況即葉某紅被捅傷后掙脫沖出桌球廳被告人三人緊追其后黃某水和余某軍在前丁某明在后(這一點現場證人徐某華可印證)葉某國抱住丁某明被丁某明捅中右大腿。據付某元證言稱從發生打架至葉某紅跑出桌球室大概有一分鐘多時間很快。4、從黃某水的歷次供述來看其稱有見到丁某明被一個戴眼鏡大概20多歲矮矮胖胖的人抱住但始終否認見到丁某明捅刺被害人葉某國僅在庭審中稱過沒見到丁某明捅只見到一戴眼鏡的在地上掙扎有流血個子矮矮胖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