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認定是強奸未遂中止

導讀:
如何才能認定是強奸未遂中止案情介紹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楊某、王某、孫某某在逃預謀與被害人趙某發生性關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以及其犯罪行為是犯罪中止、既遂還是未遂有不同意見。不能因為其中有的實行犯的行為已經得逞有的實行犯的行為未能得逞就分別認定為既遂和未遂。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未遂。刑法理論認為強奸犯罪中的輪奸情形是共同犯罪。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既遂的錯誤根源在于沒有搞清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
如何才能認定是強奸未遂中止案情介紹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楊某、王某、孫某某在逃預謀與被害人趙某發生性關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以及其犯罪行為是犯罪中止、既遂還是未遂有不同意見。不能因為其中有的實行犯的行為已經得逞有的實行犯的行為未能得逞就分別認定為既遂和未遂。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未遂。刑法理論認為強奸犯罪中的輪奸情形是共同犯罪。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既遂的錯誤根源在于沒有搞清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關于如何才能認定是強奸未遂中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才能認定是強奸未遂中止
案情介紹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楊某、王某、孫某某在逃預謀與被害人趙某發生性關系。12月12日18時許孫某某以邀請吃飯為名將被害人趙某騙至天津市塘沽區某地嫌疑人楊某家中。嫌疑人楊某、劉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相威脅先后將被害人趙某強行奸淫后嫌疑人王某、孫某某趁被害人趙某酒后不能反抗之機先后將被害人趙某再次奸淫。
該起案件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通過對幾名嫌疑人的訊問、對被害人的詢問以及對整起案件事實的核查筆者發現其中一處重要情節在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對趙某實施強奸過程中在現場觀看、等候奸淫的另外一名涉案人員劉某因生殖器未能勃起而未能與被害人趙某發生關系其強奸的主觀故意與行為均客觀存在因此涉案人劉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未遂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以及其犯罪行為是犯罪中止、既遂還是未遂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嫌疑人劉某在其他嫌疑人進行輪奸的整個過程中對被害人趙某既沒有任何暴力、脅迫的語言和動作也沒有與被害人趙某發生任何身體上的接觸既未違背被害人趙某的意志又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性侵犯。無行為則無犯罪其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嫌疑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因為劉某在其他人輪奸的過程中未與被害人趙某發生關系應視為自動放棄了犯罪故其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是犯罪中止。
第三種意見認為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既遂。因為劉某與他人一起輪奸婦女屬于共同犯罪只要共同實行犯中有一人犯罪既遂全體實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實現因此他們都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其中有的實行犯的行為已經得逞有的實行犯的行為未能得逞就分別認定為既遂和未遂。在本案中雖然劉某的強奸行為未能得逞但其他同案犯的強奸行為已經既遂劉某也應承擔強奸既遂的罪責。
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未遂。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認定劉某的行為為強奸未遂是正確的。在審查輪奸案件時我們應當從共同犯罪的本質特征為切入點判斷罪與非罪牢牢把握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既遂的構成條件從而正確認定犯罪所處的形態對嫌疑人作出罰當其罪的公正處理。
首先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并且具有輪奸的加重情節。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錯誤根源在于沒有搞清共同犯罪的本質特征。刑法理論認為強奸犯罪中的輪奸情形是共同犯罪。從語義解釋來看輪奸的意思即為輪流奸淫即二人以上輪流強行與同一婦女發生性行為是作為強奸罪的一種加重情節來規定的它并不能獨立成為一個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存在著預備、中止、未遂、既遂的情形如果僅以劉某沒有實際輪流奸淫同一婦女就認為其行為不是輪奸那就違背了立法的本意放縱了犯罪分子不能切實做到罪刑相適應。
其次劉某的行為不是犯罪中止。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的錯誤根源在于沒有搞清犯罪中止的構成條件。因為在刑法理論上已經明確了犯罪中止的構成要求是自動性、徹底性與有效性共存。犯罪中止是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不想完成。犯罪未遂是行為人想犯罪但實際完成不了。我們一般可以用兩句話來概括一句是能為之而不愿為犯罪中止一句是想為之而不能為犯罪未遂。劉某事先與其他嫌疑人有預謀在強奸的過程中非常積極、主動地想和被害人發生關系只是由于自己的生殖器未能勃起這一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是典型的想強奸但不能為而不是能強奸而不愿為。因此劉某的行為不是犯罪中止。
最后劉某的行為符合強奸未遂的全部條件。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是強奸既遂的錯誤根源在于沒有搞清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因為共同實行犯的犯罪既遂與未遂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理論問題不可一概而論。對絕大多數犯罪來說共同實行犯中有人的行為雖然未能得逞如果其他實行犯的行為得逞全體共同實行犯均應以犯罪既遂論處不能對行為未能得逞的實行犯以未遂論處。但是對有些犯罪來說情況并非如此。例如在強奸、脫逃、偷越國邊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犯罪構成的特點不同每個人的行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質各個實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就表現出各自的獨立性。一個共同實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并不標志著其他共同實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就強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這種犯罪目的決定了每個共同實行犯的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質只有本人的強奸行為達到既遂才算既遂如果已經著手實施強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即使其他共同實行犯的強奸行為已經得逞對強奸未逞的實行犯來說仍是犯罪未遂。因此本案被告人劉某與他人一起輪奸婦女在著手實施強奸后因生殖器未能勃起而未能得逞雖然其他共同實行犯已經強奸既遂對他也只能以強奸未遂論處。
塘沽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劉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