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構成強奸未遂還是中止

導讀: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從進入到離開作案現場的整個過程應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形態進行分析本案的強奸行為未得逞雖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給錢的情節但被告人主動放棄犯罪應居于主導地位應認定為強奸中止。從本案的具體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強奸行為開始時因乙女的反抗雖未完成但在當時條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繼續實施其犯罪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從進入到離開作案現場的整個過程應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形態進行分析本案的強奸行為未得逞雖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給錢的情節但被告人主動放棄犯罪應居于主導地位應認定為強奸中止。從本案的具體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強奸行為開始時因乙女的反抗雖未完成但在當時條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繼續實施其犯罪行為。關于本案構成強奸未遂還是中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被告人王某準備到一出租屋嫖娼甲女。剛好甲女不在屋中甲的朋友乙女成年人獨自在屋中閑坐。王某進入出租屋后見到乙女以為乙女同意供給其嫖宿即強行將乙女抱至床上并脫去乙女的衣服強行要與乙女發生性關系。乙女反抗在反抗中她的頭部因碰撞到墻壁而流血。乙女詐稱自己來月經央求王某不要強奸她并說你不要強奸我我把錢給你。同時丟下一張一百元。王某見乙女頭部流血隨拾起乙女丟下的一百元后離開現場。評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主觀上并沒有想搶劫的動機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搶走一百元錢的暴力行為因此對其拿走一百元行為作為強奸罪的情節考慮對此都無異議主要的爭議在被告人強奸罪的形態上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存在強奸未遂行為與中止行為被告人王某犯罪未得逞的原因中客觀障礙應居于主導地位且按照犯罪行為持續中不同形態的吸收前面的犯罪未遂形態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形態因此對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強奸未遂。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王某前后的行為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被告人王某已著手實施強奸手段但由于乙女不從并反抗在反抗中頭部因碰撞到墻壁而流血使被告人未能繼續實施強奸行為這是被告人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符合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征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第二階段是在乙女的央求并拿出一百元給王某作為一種交換條件的情況下被告人沒有繼續實施強奸行為被告人主觀上有一種占便宜的心態在給個甜頭即可放棄的情況下拿走了這一百元并離開現場這是主動放棄的犯罪中止。被告人前一階段的強奸未遂行為與后一階段的中止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均存在按照犯罪持續中的不同形態的吸收犯罪未遂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形態對被告人定為未遂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從進入到離開作案現場的整個過程應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形態進行分析本案的強奸行為未得逞雖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給錢的情節但被告人主動放棄犯罪應居于主導地位應認定為強奸中止。從本案的具體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強奸行為開始時因乙女的反抗雖未完成但在當時條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繼續實施其犯罪行為。乙女的反抗、央求、給錢的行為不足以使其犯罪行為終止至多只是被告人主動放棄犯罪的一個原因而犯罪行為是否要繼續實施完全是王某主觀上的原因王某主動離開現場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三個條件mdashmdash及時性、自動性、徹底性。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特征理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本案的關鍵是將王某的行為完整地分析還是割裂開來分析從客觀上看王某從進入到離開現場的整個過程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形態在乙女反抗、央求、給錢的情況下王某如果仍然繼續對乙女實施強奸行為在當時雙方的力量強弱對比的條件下王某強奸行為完全可以得逞。如果將前后的行為割裂開來分析自然會有前面的犯罪未遂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等片面性認識。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本案犯罪未得逞的主客觀因素都存在且犯罪未得逞是客觀障礙還是主觀放棄之間很難分清主在認定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時應本著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定。理由是犯罪未遂與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一樣都是由于某種原因而使犯罪被阻卻在實行階段的某一點上沒有繼續發展下去。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觀上的意愿。在強奸犯罪中當犯罪分子遇到了被害人的強烈反抗致使犯罪分子客觀上無法順利實施強奸行為并因而被迫放棄強奸的才能認為是強奸未遂如果雖存在妨礙犯罪分子繼續實施犯罪的客觀障礙但這些障礙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繼續其犯罪行為而是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主觀意愿主動停止犯罪的就應認定為犯罪中止。通常我們把犯罪中止理解為能達目的而不欲但司法實踐中有時難以分清是否能達目的也就是說在客觀障礙和主觀放棄之間難以分清誰主誰這就要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認定對被告人有利的犯罪形態。所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是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之罪刑法定原則所自然演生出來的一項準則適用于具體案件在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犯罪罪名及形態確定發生爭議、難以絕對區分清楚時傾向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或罪輕的方向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對這一準則未作明文規定但這卻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固含之意且為世界絕大多數法治國家普遍接受因而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積極加以適用。就本案來說在乙女不從、反抗、央求、給錢這一客觀因素和王某是否自己主動放棄這一主觀因素間就很難區分其主就應本著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出發認定。我國刑法對于未遂犯及中止犯作如下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從這兩款規定中我們不難得出的結論是對犯罪中止的處罰明顯輕于犯罪未遂。因此在中止和未遂難以區分的情況下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故本案應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奸中止。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