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強奸未遂辯護被采納,二審成功改判

導讀: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X某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裁判結果經查,上訴人X某承認其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否認強奸既遂。縱觀全案,能夠認定上訴人X某強奸既遂的證據僅有P某一人證言,被害人本人無語言表達能力,法庭科學DNA鑒定書亦未能檢出DNA混合分型,故無法得出上訴人X某強奸既遂的唯一結論。據此,應依法認定上訴人X某的犯罪系未遂狀態,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那么【強奸罪】強奸未遂辯護被采納,二審成功改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X某明知在與其同在某縣某鎮某企業務工的G某精神不正常,于2013年10月某日,見G某獨自一人躺在床上,便上床扒掉G某內褲,對G某實施強奸。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X某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X某不服,認為自己冤枉,上訴至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出庭為X某提供二審辯護。經仔細閱卷,李常永律師認為,根據在案的證據,應認定X某屬強奸未遂:
一,X某歷次供述及當庭陳述前后穩定、一致,對于自己確實實施的行為,其供認不諱;但對于是否存在強奸既遂(插入)的法定情節,其自始至終予以否認,可信度較高。
二,法庭科學DNA鑒定意見顯示:在案發后,偵查人員及時趕到,在L某及被害人身上及時取檢,程序規范、結論科學,結論是沒有檢驗出X某的DNA分型,該鑒定應作為強奸未遂的證據。
三,被害人存在精神障礙,不能依法取得其陳述以證明犯罪事實。
四,本案雖有目擊證人,但其證言的真實性嚴重存疑,且沒有其他在案證據予以印證。
故而,從證據體系上看,據以證明其犯罪屬既遂的證據嚴重不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的精神。
裁判結果
經查,上訴人X某承認其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否認強奸既遂。縱觀全案,能夠認定上訴人X某強奸既遂的證據僅有P某一人證言,被害人本人無語言表達能力,法庭科學DNA鑒定書亦未能檢出DNA混合分型,故無法得出上訴人X某強奸既遂的唯一結論。據此,應依法認定上訴人X某的犯罪系未遂狀態,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如下:撤銷天津市某縣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