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共犯和身份的問題

導讀:
在共同犯罪中各參與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對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異對他的評價如果像單獨犯那樣給予同一的違法評價以同樣的法定刑處罰顯然是不妥當的,在共同犯罪中各參與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對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異對他的評價如果像單獨犯那樣給予同一的違法評價以同樣的法定刑處罰顯然是不妥當的,一、共犯的一般概述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在社會生活中犯罪往往不是僅由一人實施數人協力實施的情況也不少前者是單獨犯后者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則相對復雜的多。在共同犯罪中各參與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對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異對他的評價如果像單獨犯那樣給予同一的違法評價以同樣的法定刑處罰顯然是不妥當的。共同犯罪不是由一個人單獨實行犯罪。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同時規定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這揭示了共同犯罪必然具備的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⑸自此以后我國大多數學者也都是從犯罪特殊主體以及共同犯罪的角度對身份問題進行研究。關于共同犯罪中共犯和身份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犯與身份是共犯理論中的一個疑難問題在大陸法系刑法中均設專條或裝款規定共犯與身份。我國刑法中稍許欠缺只是在分則中有關于共犯與身份的規定另外在司法解釋中對共犯進行規定時涉及共犯與身份關系問題。⑴本文擬在對共犯和身份進行一般性論述的基礎上對共犯與身份的定罪量刑問題進行探討。
一、共犯的一般概述
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在社會生活中犯罪往往不是僅由一人實施數人協力實施的情況也不少前者是單獨犯后者構成共同犯罪。單獨犯在刑法上的評價比較簡單按照刑法典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為依據進行評價即可。共同犯罪則相對復雜的多。在共同犯罪中各參與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對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異對他的評價如果像單獨犯那樣給予同一的違法評價以同樣的法定刑處罰顯然是不妥當的。正因如此自從刑法學誕生以來共犯就成為刑法理論研究一個永恒的問題。
雖然各國都在刑法中規定了共同犯罪但很少有給共同犯罪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他們多依托刑法學家給出的解釋。例如德國刑法學家畢克邁耶說共犯是指數人為了一個犯罪結果發生而協力因而協力中的各個就其達成的整個結果處罰的情況。⑵法國刑法學家斯特法尼認為共同犯罪僅僅是參與犯罪的一種形式。共同犯罪不是由一個人單獨實行犯罪。⑶日本刑法學家中山研一認為一般所謂共犯是相對于單獨犯的概念指兩人以上者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⑷
我國刑法借鑒蘇俄模式給共同犯罪下了一個明確的概念。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同時規定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這揭示了共同犯罪必然具備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為(3)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刑法理論上共同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都屬于廣義上的共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犯的成立須具有以下條件1、主體條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2、主觀條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3、客觀條件。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要求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的行為實為一個整體共同作用于危害結果各共犯人的行為于危害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
二、刑法中的身份
(一)身份的概念
關于身份一詞的本義辭海解釋為人的出身、地位或資格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人在社會上或法律上的地位。盡管表述略有不同但出身所反映的是一個人過去由于早期經歷或家庭背景而得到的社會地位是本人或家庭以往的經歷或經濟狀況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等級資格所反映的是一個人現有的社會地位是以本人現有的能力或獲取的成就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地位這種社會地位被法律確認時即形成個人的法律地位。
我國刑法學界最早專門對身份問題進行探討的是馬克昌教授在1986年法學研究第5期上發表的共同犯罪與身份該文首次對身份予以關注從犯罪特殊主體以及犯罪與身份的角度對身份進行了研究。⑸自此以后我國大多數學者也都是從犯罪特殊主體以及共同犯罪的角度對身份問題進行研究。
(二)身份的種類
從法律意義上講身份的實質在于法律對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標簽性判定。根據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人的自然特征即由于年齡、性別、生理方面的差異所形成的特征另一部分是人的社會特征即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由于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做出的行為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區別的特征。
根據身份對定罪量刑的影響還可以將身份分為積極身份和消極身份。積極身份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積極影響的身份。而消極身份又稱排除行為犯罪性的身份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消極影響的身份。
(三)身份的特征
關于刑法中身份的特征理論界有各種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中的身份有事實、本質和法律三個方面的特征。⑹
(1)事實特征一定的個人要素即依附于個人而存在的某種情狀。
(2)本質特征對定罪量刑具有影響。
(3)法律特征法律明文規定。
有的學者則認為刑法中的身份應有事實、主體、本質、法律四個方面的特征。⑺
(1)事實特征每一個所具有的資格和關系。
(2)主體特征一定犯罪行為人所必需具有的特征資格和其他關系。
(3)本質特征身份必需對定罪量刑有影響。
(4)法律特征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行為人的資格。
另外還有其他學者認為它們應同時具備人身性、法定性和特定性。
三、共犯與身份
(一)共犯的定罪與身份
1共同實行犯的定罪與身份
(1)雙方都有特定身份的情況。第一種是雙方都有身份且利用共同職務上的便利構成的共同實行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法律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并且利用共同職務上的便利可以構成共同實行犯。第二種是雙方都有身份但未利用共同職務上的便利是否構成共同實行犯。這種情況不可一概而論而應當區分下述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法律雖然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但并未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只要具有特定身份就可以構成共同實行犯。第二種情況是法律不僅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而且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如果沒有利用共同職務上的便利即使都有特定的身份也不能構成共同實行犯。
(2)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實行犯罪。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實行的犯罪如何認定犯罪性質是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問題主要的觀點有第一種主犯決定說。該說認為共同犯罪的性質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來決定。主犯具有特殊身份使特殊主體應按特殊主體所犯之罪定罪根據該規定主犯沒有特殊身份是一般主體按一般主體所犯之罪定罪。第二種分別定罪說。該說認為對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應分別定罪有身份者按身份犯定罪無身份者按普通犯定罪。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