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貪污量刑

導讀:
上述解釋對共同盜竊、共同詐騙犯罪中的從犯承擔刑事責任的數(shù)額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對參與數(shù)額負責因此如果共同頭腦物犯罪中的從犯只對個人實際分得的數(shù)額負責那么刑法總則對分則的普遍指導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況且同是分則中所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型犯罪在處理上出現(xiàn)不同的情況必然會出現(xiàn)結果上的失衡從而導致執(zhí)法的不嚴肅乃至錯誤,另外根據(jù)已經生效的一些有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本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
共同貪污量刑共同貪污犯罪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經濟犯罪。對于共同貪污犯罪來說這一犯罪所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亦即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況且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各個共犯個人實際分得的數(shù)額與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有時也會出現(xiàn)分贓不均的情況。另外根據(jù)已經生效的一些有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本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上述分析表明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無論主犯還是從犯都要對其參與貪污的總額負責并以此作為定罪量刑的基礎適用同一法律條文予以處罰。關于共同貪污量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貪污量刑
共同貪污犯罪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經濟犯罪。但是如何確定其中各共犯的貪污數(shù)額以及如何分別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筆者認為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應對其參與貪污的總額負責。其理由如下首先從刑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來看構成共同犯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是共犯罪中各共犯最他們共同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負責的基礎。所以說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應對他們參與貪污的總額負責。其次從犯罪的本質特征來看。行為對于社會的危害性是構成犯罪的最本質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特征。對于共同貪污犯罪來說這一犯罪所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亦即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所以貪污財產的數(shù)額越大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被侵害的程度越大則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也被破壞的越嚴重。因此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共同貪污的數(shù)額多少。至于各共犯實際分得多少那是共同犯罪成員內部的事情誰分得多誰分得少這只能體現(xiàn)他們之間的主觀意志而對客觀上已經造成的社會危害沒有絲毫影響。況且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各個共犯個人實際分得的數(shù)額與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有時也會出現(xiàn)分贓不均的情況。第三從刑法對從犯的處罰原則來看我國刑法中對于從犯的處罰原刑法規(guī)定應當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修訂后的刑法雖把“比照主犯”四字拿去但實際上仍應是“比照主犯”因為如果沒有參照物也就無所謂“輕”、“重”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指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是在“處罰”上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而不是在適用法律條、款、項上的擇輕同時這里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也只能是指在適用同一條、款、項上的比照因為只有在適用同一條、款、項在同一個量刑幅度內才能談得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否則就無所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了。第四從刑法總則對分則的指導意義來看。刑法總則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對分則有著普遍的指導意義。另外根據(jù)已經生效的一些有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本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shù)額認定其犯罪數(shù)額。上述解釋對共同盜竊、共同詐騙犯罪中的從犯承擔刑事責任的數(shù)額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對參與數(shù)額負責因此如果共同頭腦物犯罪中的從犯只對個人實際分得的數(shù)額負責那么刑法總則對分則的普遍指導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況且同是分則中所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型犯罪在處理上出現(xiàn)不同的情況必然會出現(xiàn)結果上的失衡從而導致執(zhí)法的不嚴肅乃至錯誤。上述分析表明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無論主犯還是從犯都要對其參與貪污的總額負責并以此作為定罪量刑的基礎適用同一法律條文予以處罰。這樣是否會加重從犯的刑罰從而違背我國刑法“罪責自負罪刑相應”的原則呢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否定的。我們說每個共犯都要對其參與貪污的數(shù)額負責與每個共犯所要處以刑罰多少不是一個問題而是兩個問題。這里由共同犯罪中的因果關系具有整體性和獨立性這兩重性質所決定的。我們把所有共犯的侵害行為作為一個整體而寓于整體性因果關系中的還有獨立性的因果關系亦即每個共犯各自的行為與所產生的相應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以整體性的因果關系為基礎定罪參照獨立性的因果關系量刑才能準確地解決各共犯的刑事責任問題。這是因為共同犯罪的結果雖然是由于各個共犯共同造成的但是案件本身是復雜的。各個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在處理共同貪污犯罪確定各個共犯具體的刑罰時首先應以各共犯參與貪污的數(shù)額為基礎然后再根據(jù)各個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分贓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按照“共犯同罪罪刑相應”的原則不同程度地追究各共犯的刑事責任做到區(qū)別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