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貪污犯罪處罰原則應予修改

導讀:
筆者贊同紀要的觀點對共同貪污犯罪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像處理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樣確定如下原則1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貪污的數額處罰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筆者贊同紀要的觀點對共同貪污犯罪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像處理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樣確定如下原則1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貪污的數額處罰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筆者贊同紀要的觀點對共同貪污犯罪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像處理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樣確定如下原則1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貪污的數額處罰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關于共同貪污犯罪處罰原則應予修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對貪污犯罪量刑的檔次第二款規定了如何處罰共同貪污犯罪。修訂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補充規定第二條作了修改主要是將數額標準作了調整刪除了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這樣刑法沒有吸收補充規定中關于對二人以上共同貪污如何處罰的精神刑法規定的貪污數額標準仍是針對個人而言的。那么對共同貪污犯罪犯罪如何處罰呢是按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以參與數額確定量刑幅度還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個人貪污數額確定量刑幅度這已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問題。
之所以產生這個問題原因在于刑法在吸納補充規定第二條時對貪污數額的認定仍承襲了補充規定的規定按照個人貪污數額計算而沒有吸收對二人以上共同貪污處罰的原則。這不是立法的疏忽它表明對共同貪污犯罪應當按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我們知道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貪污集團犯罪中首要分子及情節嚴重的主犯按照犯罪總數額進行處罰其目的是為了加大對這些人的打擊力度但這種處罰原則的前提是對二人以上共同貪污犯罪按照個人所得數額予以處罰這與個人貪污犯罪的處罰原則是一致的。刑法吸納補充規定后卻喪失了這個前提但對貪污罪如何量刑卻仍然按照個人貪污數額也就是個人所得數額確定量刑幅度這就產生了上述問題。
為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規定對共同犯罪中的個人貪污數額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對個人貪污數額作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呢從補充規定第二條可知第一款中的個人貪污數額就是第二款中的個人所得數額也就是個人分贓數額。再者從1989年兩高對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以及對語言的通常理解看也可得出個人貪污數額就是個人所得數額的結論。紀要對個人貪污數額的理解體現了刑法對共同犯罪處罰的原則因為刑法刪除了補充規定中關于共同貪污犯罪處罰原則后對共同貪污犯罪各被告人貪污數額不能只按個人所得數額也就是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認定。紀要對個人貪污數額的理解雖然符合立法的目的但不符合人們對個人貪污數額理解的語言習慣其內容已經大大超出了條文本身的字面含義是過當的擴張解釋從邏輯上和語法上講令人難以信服。
筆者贊同紀要的觀點對共同貪污犯罪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像處理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樣確定如下原則1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貪污的數額處罰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也就說應當對首要分子采用犯罪總額確定量刑幅度對其他主犯及從犯采用參與數額確定量幅度。其理由如下
第一共同貪污主觀上的故意是指向整個貪污對象各共同犯罪人在事先預謀時也可能對事成之后每人分得多少贓款物共同計議但每人的故意一般不會預先指向某一部分贓款物。分贓是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并將財物據為己有后的利益分配。因此個人貪污數額并不能反映共同貪污犯罪的主觀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