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導讀: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此對于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因此對于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關于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1、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于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3、對于教唆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①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②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周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于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應視為教唆未遂。
4、對于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5、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愿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