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搶”走自己手中他人財物如何定性

導讀:
本案中吳某與張某共謀假意實施暴力搶劫讓王某誤認為財物被搶劫盡管張某確實導致了吳某輕傷但這個傷害結果是張、吳二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計劃而對侵害行為的一種概括性承諾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權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在吳某看來采取這種看似暴力實則平和的方式就不會被王某發覺因此根據主觀秘密說吳某、張某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吳某得知取款數目后連夜與被告人張某商定由張某在銀行門口假意實施暴力將吳某手中的現金搶走,吳某得知取款數目后連夜與被告人張某商定由張某在銀行門口假意實施暴力將吳某手中的現金搶走。
吳某得知取款數目后連夜與被告人張某商定由張某在銀行門口假意實施暴力將吳某手中的現金搶走。王某趕忙詢問吳某情況吳某謊稱遭到搶劫并謊稱自己完全無法行動要求王某不要追趕先將自己送往醫院。分歧被告人吳某與張某的行為性質該如何定性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是成立搶劫罪的共犯二是成立盜竊罪的共犯。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搶劫罪中行為人之所以要實施暴力是為了排除或者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當場順利取得財物因此暴力在客觀上必須具有現實性。關于共謀“搶”走自己手中他人財物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14年1月24日王某因欲取現金10萬元于是與被告人吳某商定讓其次日幫忙陪同取款。吳某得知取款數目后連夜與被告人張某商定由張某在銀行門口假意實施暴力將吳某手中的現金搶走。次日張某果然如約而至。王某取款后將現金交由吳某自己則緊跟其后。張某發現兩人出來后即對吳某假意用力一推吳某即將現金袋脫手甩出張某一把撿走后快速逃離。吳某因此推力腳步一滑摔倒在路沿造成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一時不能起身。王某趕忙詢問吳某情況吳某謊稱遭到搶劫并謊稱自己完全無法行動要求王某不要追趕先將自己送往醫院。后張、吳二人分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分歧
被告人吳某與張某的行為性質該如何定性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是成立搶劫罪的共犯二是成立盜竊罪的共犯。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搶劫罪中行為人之所以要實施暴力是為了排除或者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當場順利取得財物因此暴力在客觀上必須具有現實性。本案中吳某與張某共謀假意實施暴力搶劫讓王某誤認為財物被搶劫盡管張某確實導致了吳某輕傷但這個傷害結果是張、吳二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計劃而對侵害行為的一種概括性承諾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權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張某實施暴力也不是為了壓制他人的反抗而是想以一種平和的方式取得財物而演的一出戲。因此吳某和張某不可能成立搶劫罪。
理論界在區分盜竊罪與其他財產犯罪上經歷了客觀秘密說到主觀秘密說再到平和手段說。客觀秘密說過于限制刑法的處罰范圍已被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界徹底拋棄。主觀秘密說要求行為人自認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知曉的方式取得公私財物其實質在于行為人自認為是隱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實上是否隱秘、暗中并不影響盜竊罪的認定。隨著盜竊犯罪行為樣態的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以主觀秘密說來區分盜竊罪與其他財產犯罪也凸顯出不完善的一面因此有學者提出了平和手段說即盜竊只要以非暴力手段未得持有人同意或違背持有人意思取走其持有物即可行為是否秘密或公然與持有關系的被破壞無關。
就本案而言從主觀上來講吳某之所以不自己拿著現金逃跑非要讓張某共同來演一出被搶的戲是因為吳某自認為這樣就可以不被王某發現而將現金據為己有。在吳某看來采取這種看似暴力實則平和的方式就不會被王某發覺因此根據主觀秘密說吳某、張某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平和手段說的觀點吳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被害人王某的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將王某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也應成立盜竊罪。
此外張某搶走現金并不是猝然爭得而是相互配合的結果與其說張某從吳某手中奪走了現金還不如說張某是按計劃從吳某手中拿走了現金。因此即便張某不對吳某假意實施暴力而是直接從吳某手中奪走現金也不符合搶奪罪的特點。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南岸區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