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駕駛機動車“碰瓷兒”應如何定性

導讀:
一個小時后三人駕駛轎車再次故意碰撞一輛山東半掛貨車貨車司機賠償被告人張某1500元。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和周某的“碰兒”行為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和周某的行為應定詐騙罪。被告人為騙取錢財而實施“碰瓷”行為時與對方車輛碰撞極易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此“碰瓷”行為目的是詐騙勒索錢財手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故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本案來說被告的“碰兒”行為比較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因此他們利用“碰瓷”事故敲詐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那么深夜駕駛機動車“碰瓷兒”應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小時后三人駕駛轎車再次故意碰撞一輛山東半掛貨車貨車司機賠償被告人張某1500元。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和周某的“碰兒”行為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和周某的行為應定詐騙罪。被告人為騙取錢財而實施“碰瓷”行為時與對方車輛碰撞極易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此“碰瓷”行為目的是詐騙勒索錢財手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故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本案來說被告的“碰兒”行為比較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因此他們利用“碰瓷”事故敲詐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關于深夜駕駛機動車“碰瓷兒”應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吳某(另案處理)三人密謀在縣城東邊的國道上駕駛轎車故意碰撞外地貨車以敲詐錢財。當晚20時30分左右三人發現一輛河北半掛貨車由北向南行駛便開車尾隨至一路口處故意碰撞貨車后該貨車司機賠償1500元。一個小時后三人駕駛轎車再次故意碰撞一輛山東半掛貨車貨車司機賠償被告人張某150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和周某的“碰兒”行為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和周某的行為應定詐騙罪。因為被告人在主觀方面具有騙取錢財的目的客觀上采取了“碰兒”這種故意制造虛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段向受害人索取財物達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故應認定為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被告以要報案為由要挾對被害人實施了語言威脅因為被害人是外地人極易產生恐懼心理且不愿耽誤時間被害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給了對方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為騙取錢財而實施“碰瓷”行為時與對方車輛碰撞極易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此“碰瓷”行為目的是詐騙勒索錢財手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故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評析
對于“碰兒”行為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根據機動車“碰瓷”的時間、地點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等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碰兒”在性質上可以分成詐騙、危害公共安全和敲詐勒索三類。
一、本案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是這類犯罪的特征。構成詐騙是被害人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交出財物是基于自己看到的“事實”而根據常理判斷做出的合理的處置。需要說明的是在這一類案例中即便有一定的言語威脅但只要當事人交出財物是基于“自愿”交出即應認定為詐騙罪。
二、本案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它與其他類罪的本質區別在于這種行為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安全。就本“碰瓷”案件而言不是發生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路上而是在深夜車流量少行車速度較慢的路口其發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安全的可能性很小故不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三、本案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首先他們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次在客觀方面他們選擇在車流量不大且車速也比較慢的道路上實施了向被“碰瓷”人威脅或者是要挾的方法迫使被“碰瓷”人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就本案來說被告的“碰兒”行為比較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因此他們利用“碰瓷”事故敲詐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