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糾紛扣押他人財物

導讀:
因經濟糾紛扣押他人財物
因經濟糾紛扣押他人財物
公安機關對民間糾紛案件,有義務從防范公共安全風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進行及時和必要的干預,以壓抑頻繁發生的不正當私力救濟,只要存在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的可能性,公安機關就有義務履行職責,不得以有經濟糾紛為由拒絕履職。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干預經濟糾紛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不得借助公權力介入 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本身,并未規定公安機關對有經濟糾紛的非法扣車行為不得進行行政處罰,因此,存在經濟糾紛不構成公安機關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這一法定職責的障礙,故其再審理由不予采納。
因糾紛扣押別人財物犯法嗎?
私自扣押他人財物輕則擾亂社會秩序 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重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財物的行為顯然具有違法性。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罰款 拘留,但刑法中均沒有相應的罪名規定,因此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情節嚴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拘留 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強制措施決定權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 罰款。
扣押財物應當怎么處置
一是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 扣押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并采取查封 扣押強制措施會涉及兩個期限,一個是辦案期限,一個是查封扣押期限。
二是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三是對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四是對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所查封扣押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等應當解除查封 扣押的,應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決定,立即退還財物。
因為債務糾紛扣押對方實物是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1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婚戀 家庭 鄰里 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 辱罵 恐嚇他人或者損毀 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可以概括為“拒不改正型”尋釁滋事。也就是說,一些事出有因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這里包含了債務糾紛引起的占用他人財物的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債務糾紛是生活中常見的,特別是基于積怨,盡管由此導致的過度私力救濟及侵權行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具有尋釁動機。但是公安機關遇到此類警情必須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如果拒不改正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說明在有關部門批評制止后,行為人應當明知行為的非法性,再次實施不法行為,表明行為人存在藐視和挑戰社會一般交往規則的意圖,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尋釁動機。
綜上所說,債務糾紛引發的強行扣押他人車輛行為本身已經超出了經濟糾紛的范疇,雖然一般不直接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但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如果經有關部門包括公安機關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強行扣押他人車輛拒不歸還,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按照尋釁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雙方因民間的經濟糾紛,能否直接拿走對方的財產
因糾紛扣押別人財物犯法嗎
私自扣押他人財物輕則擾亂社會秩序 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重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財物的行為顯然具有違法性。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罰款 拘留,但刑法中均沒有相應的罪名規定,因此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情節嚴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拘留 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強制措施決定權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 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