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有什么不同

導讀:
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那么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關于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
合同詐騙罪和一般經濟糾紛從一下幾個方面來認定:1、主觀的心理狀態。行為人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能力,用夸大自己履約能力的方法,先獲得對方的信任,簽訂合同后多方籌借,擴大自己履約能力,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2、履約的實際能力。在一般的合同糾紛中,行為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具有履行所承諾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擁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貨源、技術等,或根據其法定的經營范圍或資金、貨源情況,能夠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到來時通過正當渠道達到履約所需的實際能力。否則,即視為在簽訂合同時虛構事實、偽造履約能力,其行為則為合同詐騙。3、欺騙對方的程度。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如果根本沒有對方所需的貨物、貨源或根本沒有經營資格或條件,卻欺騙對方,制造假相,虛構事實;或者有意隱瞞事實真相,以假充真、偽造虛假產權證明、銀行憑證、介紹信等使對方上當;或規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法律知識缺乏,或收買對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的主要條款上做手腳,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詐騙財物的非法目的。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雖有不實之處,夸大自己的履約能力,但其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只是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不實之處。4、履行合同的行動。合同簽訂后,主要看行為人是否在其現有履約能力范圍內積極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或者為供貨積極組織貨源,或者籌集資金,落實到行動上,則不認定為合同詐騙;反之,如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坐等對方履約,等獲取非法利益后,對對方的正當請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攜款物逃匿,應認定為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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