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應付款被第三人占用應如何定性

導讀:
雙方協議約定,張*升付給劉*芳現金2000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為此原告起訴至新蔡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張*禮償還現金5000元。從其為原告出具欠條之日起,說明原告已同意將該款借給被告。符合《合同法》第210條之規定,因此本案應定民間借貸糾紛。因為張*升應付給原告13000元,讓被告無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民事合同糾紛,列張*升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離婚時與張*升達成的協議,向張*升主張權利,代理人沒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進行代理行為的,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代理人承擔。那么離婚協議應付款被第三人占用應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協議約定,張*升付給劉*芳現金2000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為此原告起訴至新蔡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張*禮償還現金5000元。從其為原告出具欠條之日起,說明原告已同意將該款借給被告。符合《合同法》第210條之規定,因此本案應定民間借貸糾紛。因為張*升應付給原告13000元,讓被告無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民事合同糾紛,列張*升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離婚時與張*升達成的協議,向張*升主張權利,代理人沒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進行代理行為的,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代理人承擔。關于離婚協議應付款被第三人占用應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